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76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裁定准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
经锦州中院决定,2012年9月24日上午9:00在辽宁省凌海市体育馆二楼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职工债权组已于2012年9月20日提前审议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担保债权人共4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3家,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9,987,873.6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9.45%。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人共2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2家,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34,668,930.5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168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132家,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86,977,392.0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5.87%。
综上,税款债权组在会上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后,由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再次表决。再次表决的结果如下:
参加再次表决的担保债权人共4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2家,未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8,036,404.7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3.83%。
参加再次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168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131家,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86,977,392.0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5.87%。
综上,经过再次表决,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77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裁定准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
经锦州中院决定,2012年9月24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9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9月23日-9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9月23日下午15:00至2012年9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45人,代表股份108,928,6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87,834,760股的37.8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45,851,7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9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32人,代表股份63,076,8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91%。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于2012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2-065)
表决情况: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66,129,3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1%;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2,799,33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张英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若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再次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宜将在锦州中院决定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就《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系由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决定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通知及拟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2012年9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2年9月24日下午14:30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的时间为2012年9月23日-9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23日15:00-9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45人,代表股份108,928,6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87,834,760股的37.84%。其中:
3.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45,851,7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93%。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32人,代表股份63,076,8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91%。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锦州中院法官、管理人主要成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在锦州中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经现场合并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总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66,129,3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1%;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2,799,33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俊
张英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