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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防火墙” 严防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
    2012-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苗燕 ○编辑 枫林

      

      “十二五”期间,对于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金融机构来说,健全这三类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重大政策与法规问题上的协调机制,被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金融“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深化监管合作,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套利行为,持续改进监管工具和方法,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完善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

      而在急需防范的跨市场风险中,首当其冲的是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银监会一直以来都在强调要坚持严格的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保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的适度隔离,防止风险传递。

      在阻隔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之间风险交叉传导方面,银监会出台了多项规定,如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取消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以及各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提供担保;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业、跨境业务风险全覆盖监管体系;以及严禁将房地产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阻隔了风险的跨行业传递。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在未来仍将延续,并且将形成一套更为科学的制度体系。

      针对综合经营越来越多的情况,“规划”提出,要强化对综合经营和新产品、新业务的监管协作,探索对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严格把握高关联、高复杂程度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规划”同时提出,要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

      除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需要防范,“规划”还特别提出,要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这其中,“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将是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规划”还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监管政策、货币政策的职能定位,加强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引导金融业更好地处理支持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