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92 公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1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合同类型:股权转让
2、合同的生效条件: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3、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2012年6月3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对公司当期的影响: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对长期不产生经济效益的资产进行转让,从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为公司的转型发展打下基础。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的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司董事会批准本项股权转让事项后,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经挂牌现被刘国安摘牌成功,近日,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2个股东与刘国安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二、产权交易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上海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甲方(转让方)上海亚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刘国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权交易标的
1.1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方613.2758万元人民币债权。
1.2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0日,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系上海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60%股权,上海亚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40%股权。
1.3经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文号沪申威评报字(2012)第238号),截至2012年6月30日,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合计为人民币1246.78万元,负债合计为人民币 714.32万元,标的企业价值(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532.46万元,产权交易标的价值为人民币 532.46万元。
1.4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2.1本产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2012年8月5日至2012年9月4日,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
第三条 价款
3.1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1145.7358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伍拾捌元】。其中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值为532.46万元,转让方对标的方613.2758万元人民币债权。
甲方出让金额分别为:上海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让金额为人民币319.476万元,上海亚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让金额为人民币826.2598万元。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乙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300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4.2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支付价款:
一次性付款。除4.1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845.7358万元【即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伍拾捌元】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216290100100055015;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乙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原有劳动(劳务)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在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第八条 产权交接事项
8.1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2012年6月3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8.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8.3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9.1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9.2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0.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没有隐匿资产或债务的情况。
10.2甲方保证就转让标的所设置的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10.3乙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欺诈行为。
10.4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中国境内的相关产业政策。
10.5甲方、乙方提交的涉及产权交易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对本合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
10.6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0.7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2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1.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违约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2.3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依法向标的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各执壹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
甲方(转让方):上海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签字)季民强
甲方(转让方):上海亚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签字) 沈建良
乙方(受让方):刘国安
三、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对长期不产生经济效益的资产进行转让,从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为公司的转型发展打下基础。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相关文件和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独立意见。
3、产权交易合同文本。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