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2-02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办公楼的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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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11年2月25日,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及经营班子洽购公司办公楼的议案》,拟出资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购买办公楼,资金由公司自筹及向银行按揭贷款解
决,授权董事长和经营班子办理相关事宜(公告编号2011-006,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1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办公楼申请法人按揭贷款的议案》,拟购买保利中汇广场30-32层写字楼用于办公,并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法人按揭贷款1亿元,按揭期限拟定5年,按揭利率以金融机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公告编号2011-010,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进展情况
2011年6月24日,公司与广州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房产”)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约定公司拟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30、31、32层1-10号房。公司已支付首期购房款壹亿零六万六千四百九十九元,所购房产将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付使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所购房产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30、31、32层1-10号房。
2、所购房产总建筑面积5380.4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3、所购房产总价款为壹亿九千九百八十万元整。购房款分两期支付,《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以购房总价款的50.05%支付首期房款。剩余房款以按揭方式进行,具体支付时间为金诺房产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通知公司后20个工作日内。
四、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韩宇烈律师就公司与金诺房产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具了法律意见:根据合同记载内容,卖方具有开发和销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贵司具有签订相应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商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齐全,约定的权力义务清晰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依法生效执行。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事会认为:公司重组借壳上市后,广州既成为公司运营管理总部的所在地,目前公司在广州的办公场所系租赁使用,且明显存在办公场所紧张的局面,因此公司有必要在广州市区购置办公场所。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