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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活动的公告
  •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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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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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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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编号:2012-024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2号)核准,截止2012年2月23日,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4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3,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166,482.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33,733,517.24元。上述资金的到账情况已经于2012年2月23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2012]2100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连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支行五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于2012 年3月22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2年3月23日巨潮资讯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票据自助受理系统项目的议案》,详见2012年8月28日巨潮咨询网《关于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票据自助受理系统项目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879400120105109886,截止 2012 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40,829,900元。该专户仅用于票据自助受理系统(简称:票据ATM机)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兆强、田树春可以在专户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东北证券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合同、银行单据。

      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提前取得东北证券同意。东北证券在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后,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公司,公司必须在收到东北证券同意使用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方可支取款项,并及时将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东北证券。

      七、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