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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购回式交易松绑 将引入大非和董监高
    2012-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晓宇 ○编辑 李剑锋

      ⊙记者 王晓宇 ○编辑 李剑锋

      

      知情人士透露,在试点近1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修改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则,并向部分券商下发了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包括投资者准入、购回期限、标的券范围、业务办理等多方面。业内人士认为,政策松绑将有助于券商更好地为机构和高净值客户提供创新融资服务,推动业务发展,更有效的盘活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

      近期,上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的相关规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以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放宽交易期限

      扫清大非和董监高入场障碍

      修订的主要内容亮点颇多,最抢眼的莫过于放宽投资者准入门槛,即将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参与范围之列。

      内容明确指出,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参与此项业务需满足四方面要求。一是购回期限超过6个月;二是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且在与其他交易行为合并计算时必须遵守有关短线交易限制;三是未满6个月,不允许提前购回;四是若交易存续期未满6个月,但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等特殊情形须提前购回时,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卖出后再与客户现金结算。另外,上市公司董监高参与此项业务也不再受到限制,但在此次修改稿中并未明确相关要求,因此进入实施阶段仍有待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购回期限的延长是此次大非和董监高“获准入门”的先决条件之一。细则明确指出,购回期限将从以往的不超过182天放长到1年。此前根据《证券法》第47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果将所持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被视为违规的短线交易,此次将交易期限放宽至365天也扫清了大非与董监高的入场障碍。

      此时松绑政策

      有助券商盘活客户托管资产

      业内人士指出,约定购回式交易与信托质押融资类似,但融资成本更低,放款时间短且折扣率更低。目前股价低迷,大非尤其是国企大非都不愿意减持,许多持股5%以上的股东纷纷对此项业务表示出浓厚兴趣。而监管层在这一时点上松绑政策将有助于券商更好地为机构和高净值客户提供创新融资服务,更有效地盘活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

      “之所以有5%的上限规定,是因为5%是信息披露工作的触发点。”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每增减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后,有告知义务。由于约定购回式交易是以买断方式成交,即客户将股票过户给券商的专用证券账户,相当于交易期间股权易手,监管层可能是考虑到市场风险,进而做出上限规定。实际上,如果大非在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时能根据法规要求严格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说明其融资性质,对二级市场的冲击有限。

      此次修订的规则还指出,为保障业务效率、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客户在办理交易时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交易协议,这意味着这一业务离柜也能完成办理。

      另外,细则中还进一步明确购回终止后程序。规定指出,客户协议应约定投资者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的条件。终止购回后,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即被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但发生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