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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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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8版)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 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 余人。自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 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戴小娟

    网址:www.epf.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陈铭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1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95523

    网址: www.sywg.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zxwt.com.cn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txjijin.com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颖

    经办会计师:薛竞、刘颖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8日证监许可[2012]1069号《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周期(3个月)结束前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2、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 份A级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9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周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该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000 万元,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自主决定暂停下一运作周期的运作。运作周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最近一个运作周期最后1日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返还给投资人。

    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被暂停的运作周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周期的申购,若申购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再下一运作周期的运作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若连续六期出现上述运作周期暂停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运作周期及开放期

    (一)本基金的运作周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二)本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当期运作周期的计算相应中止。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及当期运作周期),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运作周期和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1日生效:

    (1)若开放期定为5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即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由于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19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20日的五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即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以此类推。

    (2)若开放期定为3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即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由于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19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2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20日的3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即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以此类推。

    九、 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360019,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36002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该交易账户中A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等级为准。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本基金以“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则有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运作。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请。(若下一开放日为下一开放期的开放日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三)申购赎回的类型

    1、开放期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2、其他时间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暂不开放非开放期的申购赎回业务,但未来待时机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推出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期的配对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及业务规则将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6、如果注册登记机构于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单笔赎回各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中A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假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假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10万份,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 元

    3、本基金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单个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单个开放期内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未来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等投资标的,力争获得超过人民币3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及1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逆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期票据、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货币市场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实体经济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变动情况,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并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基本特征,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本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上市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若本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中未约定可提前支取并无利息损失的,则该笔存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3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因此采用人民币3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与本基金比较匹配,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好的业绩比较。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普通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12)、(13)外,因市场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下转A20版)

     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0.25%0.01%
    管理费0.25%0.25%
    托管费0.08%0.08%
    申购费00
    赎回费00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50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00份100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100份500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