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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2012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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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2012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39、200039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B 公告编号:[CIMC] 2012—04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于2012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2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012年度第15次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的如下修订:

      1、原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指引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指引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原 第三条(一)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需要持续披露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以及公司治理信息、股东权益及其变动信息。

      现修订为:

      第三条(一)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需要持续披露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以及公司治理信息、股东权益及其变动信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需要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事项。

      3、原第三条(四)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现修订为:

      第三条(四)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及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原 第三条 (八)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现修订为:

      第三条 (八)指定网站:一般的临时性公告及定期公告应披露在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公告还应通过中国银行交易商协会、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和其他指定的媒体进行披露。

      5、原第八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商业机密的,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该重要信息。

      现修订为:

      第八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机构。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商业机密的,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该重要信息。

      6、原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披露信息仅包括需要持续披露的信息,主要形式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可分为交易性事项和非交易性事项。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另行规定。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现修订为: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披露信息仅包括需要持续披露的信息,主要形式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可分为交易性事项和非交易性事项。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由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另行规定,以及承销机构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另行规定。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7、原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现修订为: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五)定期报告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网站进行披露的时间应不晚于在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8、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9、原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现修订为: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0、原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原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A、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B、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C、销售产品、商品;

      D、提供或接受劳务;

      E、委托或受托销售;

      F、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G、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现修订为: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A、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B、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C、销售产品、商品;

      D、提供或接受劳务;

      E、委托或受托销售;

      F、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G、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2、原第三十三条 累计计算原则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二)相同。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累计计算原则与本制度第三十二条(二)相同。

      13、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三十四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披露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二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披露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14、原 第三章 第七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在得到交易所确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披露。

      现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在得到交易所确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披露。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15、原 第三章 第十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订为:第三章 第十二节 债券融资工具涉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上述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六十一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原 第五十条 财务管理部股证部是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财务管理部股证部承担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协调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的分工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财务管理部股证部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监事的日常联络,承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的起草和汇总工作,并将有关需要披露文件及时传递给财务管理部股证部。

      现修订为:

      第六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股证部是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财务管理部股证部承担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协调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的分工事项,反馈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回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财务管理部股证部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监事的日常联络,承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的起草和汇总工作,并将有关需要披露文件及时传递给财务管理部股证部。

      17、原 第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现修订为: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18、新增:第八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原 第七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流程如下: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或由下属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和安排下,由财务管理部股证部负责起草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

      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信息披露公告稿须经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审阅后,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财务管理部股证部报送交易所进行披露,或认为有必要,需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每一个审阅和复核环节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

      现修订为:

      第八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流程如下: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或由下属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和安排下,由财务管理部股证部负责起草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

      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机构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信息披露公告稿须经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审阅后,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财务管理部股证部报送交易所或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进行披露,或认为有必要,需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每一个审阅和复核环节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

      20、原 第七十四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案以及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等披露信息文件由董事签字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后,由财务管理部股证部在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交易所,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办法和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现修订为:

      第八十八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案以及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等披露信息文件由董事签字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后,由财务管理部股证部在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交易所或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办法和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属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应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应的时间要求。

      21、原 第七十五条 得到交易所确认后,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同时,将披露文件上传至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网站。并均需要与对方相关责任人确认文件的接收完成。

      现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得到交易所确认后,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同时,将披露文件上传至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网站。并均需要与对方相关责任人确认文件的接收完成。属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应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通过中国银行交易商协会、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和其他指定的媒体进行披露。

      22、原 第七十九条 完成信息披露之后,若指定报纸上和指定网站披露文件同时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将主动知会交易所或者在交易所要求下及时准备并刊登补充说明或更正公告;若披露文件仅在指定网站上出现错误和遗漏,则只需要及时以正确的文件进行替换。在这种情形下,补充说明或更正公告同样按照前述的完整流程完成申请、审核和发布。

      现修订为:

      第九十三条 完成信息披露之后,若指定报纸上和指定网站披露文件同时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将主动知会交易所或者在交易所要求下及时准备并刊登补充说明或更正公告;若披露文件仅在指定网站上出现错误和遗漏,则只需要及时以正确的文件进行替换。在这种情形下,补充说明或更正公告同样按照前述的完整流程完成申请、审核和发布。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完成信息披露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23、原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24、原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5.原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交易所。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交易所。

      26、原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在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交易所的要求编写澄清公告。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在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要求编写澄清公告。

      27、原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外,还应将其刊登于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的指定栏目。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外,还应将其刊登于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的指定栏目,对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影响的还应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28、原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或错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参照《中集集团内部行政处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或错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参照《中集集团内部行政处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过上述具体内容的增加和修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原有章、节、条、款、项、目以及援引内容的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