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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2-03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接到控股股东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投资”)通知,称其已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的收益权进行了转让,并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 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

      永强投资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签署了《华润信托?聚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永强投资向华润信托转让其合法持有的6,800万股公司股票的收益权,永强投资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收益权。

      该合同主要条款摘要如下:

      1、 合同双方:

      出让方(甲方):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兴,注册地址:临海市经济开发区洋河路。

      受让方(乙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4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10楼

      2、 标的股票或质押股票:指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指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的6800万股限售股股票以及该等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票。

      3、 股票收益权:指股票收益权的持有者享有的、在本合同期限内基于(1)标的股票的卖出收入,(2)因标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及(3)标的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等而产生获取上述全部收入的权利。

      4、 转让价款:(1)作为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股票收益权的对价,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预计为贰亿元。(2)最终确定的转让价款以乙方实际支付至甲方的收款帐户的金额为准。

      5、 转让日:(1)在本合同前条所列的支付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被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以书面方式豁免或放弃后,乙方将确定股票收益权的转让日,并于转让日向甲方支付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价款。(2)转让日暂定为2012年9月28日。但如果转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日与转让日不一致的,转让日的确定以转让价款实际支付至甲方的收款帐户的日期为准。

      6、 甲方不得将转让价款用于股权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或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法律禁止进入的领域。

      7、 回购日指用于确定甲方支付回购价款的日期;在回购日的前两个工作日,甲方应当已经将全部回购价款支付至乙方的信托专户。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前,股票收益权一直属于乙方所有。

      8、 回购日以下述日期中的最早者为准:

      (1)自转让日起满2年的当日。

      (2)在甲方提前回购的情况下,自转让日起满1年之后,双方确定的提前回购之日。

      (3)尽管有上述约定,自转让日起,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协议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在发现该情况后向甲方发出《回购股票收益权通知书》要求甲方提前回购股票收益权。回购日以乙方发出的《回购股票收益权通知书》中确定的回购日为准。

      9、 回购价款的确定

      (1)回购价款=回购本金+回购溢价

      (2)回购本金=转让价款

      (3)回购溢价=转让价款×回购溢价率×回购期间÷360。其中,回购溢价率为7.5%,回购期间指转让日(含当日)至回购日(含当日)之间的天数。

      10、股票收益权的管理

      (1)自转让日起,基于标的股票所产生的现金分红及其它现金收益作为股票收益权的衍生收益归属于乙方,并由甲方为乙方的利益代为管理。

      (2)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股票收益权全部回购价款后,上述衍生收益随股票收益权一并回归甲方所有。

      永强投资与华润信托签署了《华润信托?聚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股票质押合同》,并将其持有的6800万股本公司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11%)质押给华润信托,作为《华润信托?聚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质押担保。双方已于2012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有效期直至被担保债务被全部偿还之日结束。

      除股票收益权外,永强投资依法享有所持股份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股份质押

      永强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1150万股本公司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质押期限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

      双方已于2012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三、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2年9月26日,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19392.5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25%;其中本次质押7950万股,累计质押7950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1%,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5%。

      若发生上述两份质押合同所约定情形,永强投资质押股票可能会被进行相应处置而使其股权发生变更。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