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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版)

    (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1)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0512)57379292

    传真:(0512)55211330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7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周研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热线: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10)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25日证监许可【2012】1280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的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周的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其中,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好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该运作期内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或在暂停当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公告中告知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并公布公告日前1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基金的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等安排本基金在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在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九)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出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7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AAA级);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或者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2.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时交易所收取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 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11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法律法规与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列入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

    (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0份1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0份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0.3%0.01%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