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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72号文批准。

    2.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场外认购等业务。

    5.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7.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A类基金份额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认购,C类份额仅以场外方式认购。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8.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直销机构是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场外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为“易基综债”,基金代码为161119;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1120。

    10.场外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11.场内认购最低份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14.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投资者也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进行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6.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7.本公告仅对“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9.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20.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中心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2.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新可转换债券申购。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与标的指数和指数跟踪相关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当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发起份额持有人可赎回发起份额。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易基综债;基金代码:161119。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161120。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发起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及深交所发售挂牌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深交所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0号B座8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

    广发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国盛证券、海通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民族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山西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航证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中原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变更场外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2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4.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专用账户,不作它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投资者所认购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场外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24%
    100万≤M<200万0.16%
    200万≤M<500万0.08%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200万0.4%
    200万≤M<500万0.2%
    M≥500万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a.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下转18版)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