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7版)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52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4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
本公司不对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三、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业务规则
1、投资者类别转换的两类份额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2、类别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A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B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500万份。B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500份。
4、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类别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类别转换的成交情况。
6、基金份额类别转换后的运作期保持不变。
7、类别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类别转换业务开通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开通份额类别转换业务的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4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100,05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见“基金份额的分类”章节,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见“基金份额的分类”章节,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
(注: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例1:某投资者于2012年7月3日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625.50元,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9月3日,第一个运作周期共62天。
若投资者于9月3日提出赎回10万份的申请,则其可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625.50=100,625.50元。
例2:若投资者未于2012年9月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625.50元/1.00元=100,625.50份。
该份额自2012年9月4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周期,第二个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2年11月5日(申购申请日,即7月3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11月3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11月5日),第二个运作期共64天。
若投资者于2012年11月5日提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632.80元,则其可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625.50份×1.00元+632.80=101,258.30元。
若投资者未于2012年11月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2年11月6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1月3日,即申购申请日(7月3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投资者可于2013年1月3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2013年1月4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例3:投资者A于2012年7月3日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于2012年7月5日申请购买5万份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15万份基金份额中,对应10万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9月3日;对应5万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
若投资者A于9月3日提出12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在9月3日运作期到期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中对应的到期份额为10万份,因此登记机构只受理当日到期份额的赎回申请,即确认10万份基金份额可获得的赎回金额,剩余2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成功,仍注册登记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若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到期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625.50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625.50=100,625.5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