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6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交易代码“161910”)、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场内交易代码“150090”)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场内交易代码“150091”)。其中,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万家中证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7、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自2012年10月12日起开始办理,有关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
在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收益,即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获得新增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 元后,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 不变。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均折算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 1 不变。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调整。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0、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总份额412,423,884.23份,其中,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264,321,715.23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为74,051,084.00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为74,051,085.00份(截至2012年9月28日)
11、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1.002元,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为1.010元,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为0.994元(截至2012年9月28日)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万家创A、万家创B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万家创A为74,051,084.00份,万家创B为74,051,085.00份(截至2012年9月28日)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万家创A为150090,万家创B为150091
15、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0月12日
17、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推荐人:无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2]324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27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412,353,281.39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2年8月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2,57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本金产生的有效份额为412,353,281.39份,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71,104.58元人民币,结转为70,602.8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12,423,884.2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6,076.04份(含利息结转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10%。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2年8月2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8月2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8月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12,423,884.23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3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10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万家创A、万家创B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万家创A为150090;万家创B为150091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万家创A为74,051,084.00份;万家创B为74,051,085.00份(截至2012年9月28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由深交所于下一个交易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9月28日, 万家中创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4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1,213.80份;万家创A为82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650.22份;万家创B为82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650.22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年9月2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A基金份额为45,704,358份,占本次万家创A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1.7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A基金份额为28,346,726份,占本次万家创A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8.28%。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B基金份额为45,704,354份,占本次万家创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1.7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B基金份额为28,346,731份,占本次万家创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8.28%。
(三)万家创A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2年9月28日)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证券帐户号 | 持有基金份额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0800064363 | 7,500,219 | 10.13% | 1.82% |
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899046209 | 7,000,204 | 9.45% | 1.70% |
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0899043521 | 6,000,175 | 8.10% | 1.45% |
4 | 浙商银行-农行-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899054214 | 5,000,146 | 6.75% | 1.21% |
5 |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未来资产中国A股股票型母投资信托 | 0878000066 | 4,750,323 | 6.41% | 1.15% |
6 |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来资产中国A股优势股票型母投资信 | 0878000109 | 4,750,323 | 6.41% | 1.15% |
7 | 海通证券-交行-海通海蓝内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899055451 | 4,000,233 | 5.40% | 0.97% |
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899003037 | 3,000,088 | 4.05% | 0.73% |
9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太3号集合信托 | 0899052095 | 2,500,072 | 3.38% | 0.61% |
10 | 季群 | 0037661089 | 1,744,550 | 2.36% | 0.42% |
合计 | 46,246,333 | 62.45% | 11.21% |
(四)万家创B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2年9月28日)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证券帐户号 | 持有基金份额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0800064363 | 7,500,218 | 10.13% | 1.82% |
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899046209 | 7,000,203 | 9.45% | 1.70% |
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0899043521 | 6,000,174 | 8.10% | 1.45% |
4 | 浙商银行-农行-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899054214 | 5,000,145 | 6.75% | 1.21% |
5 |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未来资产中国A股股票型母投资信托 | 0878000066 | 4,750,323 | 6.41% | 1.15% |
6 |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来资产中国A股优势股票型母投资信 | 0878000109 | 4,750,323 | 6.41% | 1.15% |
7 | 海通证券-交行-海通海蓝内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899055451 | 4,000,233 | 5.40% | 0.97% |
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899003037 | 3,000,086 | 4.05% | 0.73% |
9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太3号集合信托 | 0899052095 | 2,500,073 | 3.38% | 0.61% |
10 | 季群 | 0037661089 | 1,744,551 | 2.36% | 0.42% |
合计 | 46,246,329 | 62.45% | 11.21%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3、总经理:毕玉国(代)
4、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5、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7、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0700825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49% |
上海久事公司 | 20% |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1% |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本基金管理人下设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稽核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产品开发部、渠道服务部、机构理财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
量化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及交易。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产品营销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基金销售、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运营和信息技术等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等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08人,其中72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的67%,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共100人,占员工总数的93%。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兰剑,021-38619810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2012年8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十一只基金,其中一只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为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只开放式基金,包括: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硕士。曾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起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等工作。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5、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6、注册资本:349,018,545,827元人民币
7、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赵会军 010—66105799
8、托管业务经营及主要人员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52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4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4、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5、联系人:徐艳
6、联系电话:021-2228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对转换、折算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下转A38版)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