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强化市场基础性建设
(上接A6版)
1.基本情况
201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共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6,614.71亿元、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22,959.22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6,612.15亿元、持有至到期投资90,422.18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比增长45.68%、43.82%、0.34%和5.76%。上述四项金融资产合计172,608.25亿元,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6.70%。2011年底,上市公司共持有交易性金融负债4,924.69亿元,较2010年同比增长48.30%。2011年年报中,有483家公司披露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从金额上看97.33%集中在金融行业,其中工商银行金额最大,占全部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总额的23.01%;有468家公司披露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97.18%集中在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有110家公司披露拥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中99.90%集中在金融行业。
根据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产生的价值量变动。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总额14.95亿元,占利润总额的0.06%,较2009年下降80.04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下降0.36个百分点,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维持在较低水平。2011年有577家上市公司报告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4.01%。在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司中,200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总额为145.89亿元;377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总额为130.94亿元。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单个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看,绝大部分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对较小。2011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绝对值在10%以内的公司为497家,占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司总数的86.14%;其中占利润总额比例在1%以内的公司为322家,占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司总数的55.81%。同时,有4家公司因公允价值变动而改变盈亏方向,均为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由盈利变为亏损。
2.主要会计问题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部分上市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接受经选择的、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买方信贷结算的付款方式(以下简称“买方信贷”)支付货款。买方信贷具体包括委托贷款和销售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即公司与银行合作,向客户发放委托贷款或发放销售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时,客户首先向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三至五成作为首付款,剩余部分若以销售担保贷款方式支付,则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时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设备购置款,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保证金质押担保;若以委托贷款方式支付,则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时向公司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用于支付设备购置款。在买方信贷模式下,应收款项是否终止确认,以及如何在报表中反映客户的信用风险需要结合准则规定进行研究。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为有关担保提供了足够的反担保措施,则可以终止确认应收款项,否则不应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若应收款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年报中,有公司终止确认了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下的应收款项,并且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为客户提供的担保款项计提了准备金,与不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差异较大。另外,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具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如何确定相关的公允价值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由于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的不一致,导致不同公司对同一股权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解释的规定,股权激励主要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为主,一般情况下为一次授予分期行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将一个股权激励计划拆分为几个子计划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从2011年年报披露情况看,多数公司均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也相对较为充分,一般就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各期费用的影响均有详细的说明,在采用估值模型确定股票期权价值时也对选用的参数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同时,鉴于股权激励准则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公司从事相关交易时未充分考虑准则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
1.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4月30日,共有357家上市公司提交了股权激励计划,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5%,累计股权激励计划429个。其中有221家上市公司的244个股权激励计划处于实施阶段。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看,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比例明显高于主板上市公司,中小板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例为14.6%,创业板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例为13.2%,主板公司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例为6.71%。从股权激励的方式看,68%的股权激励计划都采用授予期权这种激励方式,即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都是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从激励股份数量或者期权数量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看,激励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并不高,约有70%的方案激励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都低于4%。
2.取消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由于整体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多数上市公司2011年业绩增速放缓,部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2011年财务指标未能达到可行权条件,一些公司甚至由于对未来业绩预期的变化而取消了股权激励计划。针对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对上述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视同在后续等待期股票期权计划已经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当期确认与后续等待期相关的所有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时对未来能否达到相关业绩条件进行预计,并根据预计情况确认假设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取消的情况下所应确认的所有费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年报期间经与会计标准制定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加速行权是指假定后续行权条件可满足情况下的费用。应该说,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理念有差别,也很难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其制定出发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在不同期间进行盈余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衡取消股权激励交易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以避免由于在取消股权激励期间确认巨额费用,对公司利润产生大幅度影响。
(六)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财务指标,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能力以及业绩持续性的基础。目前,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依据证监会于2008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该规定强调公司在判断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可持续性及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从年报披露信息来看,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执行过于机械,未能结合公司情况实施有效判断。
1.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情况
2011年,2,403家上市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9,353.94亿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1,156.6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197.27亿元,非经常性损益总额较2010年增加282.22亿元,同比增长32.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0年增加1,966.56亿元,同比增长12.12%。从非经常性损益对单个公司的影响看,对多数公司影响较低,对个别公司盈亏有实质性影响。
从2011年整体情况看,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小于50%的公司有1,996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83.06%,其中影响小于10%的公司有1,229家,占比51.14%。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重大(超过50%)的公司有40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16.94%。其中有197家公司2011年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在50%到100%之间,并主要表现为非经常性净收益(其中有182家公司表现为非经常性净收益),非经常性净收益合计金额269.40亿元, 占该类上市公司净利润合计数376.15亿元的比例为71.62%。有210家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74%,非经常性损益占该类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超过100%;其中非经常性净收益公司有205家,净收益合计金额276.24亿元,超过该类上市公司净利润合计数95.17亿元;其中有52家ST类公司,并全部体现为非经常性净收益。2011年有82家公司净利润实现了由亏转盈,其中有47家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则重新归为亏损,47家公司中有36家为ST类公司,占比76.60%。
2.非经常性损益判断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现行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采取了定义加列举的方式,需要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判断具体损益的性质是经常性还是非经常性,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列举项目的理解,特别是对于某些未包含在列举项目内的事项以及结合实务情况如何理解和判断某项列举项目方面。
按照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及列举,长期资产的处置收益一般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2011年年报中仍发现有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计入经常性损益,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未作任何说明;个别公司将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无关、期限较短的受托经营资产管理费计入经常性损益,该类项目产生的损益很难在未来期间持续存在,计入经常性项目将对投资者判断公司的核心业务利润及持续增长等产生影响。
三、已采取监管措施及后续工作
(一)建立年报信息协同监管机制,及时处理已发现问题。
上市主体年报信息披露期间,证券监管系统建立了由各地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及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分层次监管体系,加大对上市公司年报分析及跟踪处理力度。同时关注媒体质疑,对部分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年报进行重点审核,及时掌握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情况。针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监管系统会计监管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属于公司处理不当的,通报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要求及时核查处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通过下发问询函的方式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并根据反馈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年报期间共向会计师发函39份,要求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专员办进行专项检查7家次,及时纠正和处理了部分已发现的年报会计审计问题。
(二)结合年报分析结果,继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
在年报分析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准则执行监管问题和典型监管案例,我们将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定期报告会计准则执行监管。年报分析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在准则及有关监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我们将继续通过约见相关人员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经核实属于违背准则处理规定,导致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上市公司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
(三)明确监管判断口径,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年报分析中关注到的特殊行业收入确认等在实务中存在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将在归纳整理相关案例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与准则制定部门协调,尽快明确监管意见,以监管问题解答等方式统一证监会系统内部的监管判断口径,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我们的监管意见。对于政府补助的核算及披露、创新业务模式的会计处理等问题,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并积极推动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