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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2-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2-05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资源换项目方式承建杜尚别-2*5万千瓦火电站的议案》并发布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2年10月8日,公司聘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塔国)AAA律师事务所对塔国能源工业部与公司、特变电工杜尚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签订的《资源换项目方式建设火电厂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A000213号、第A000214号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探矿权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79, ВЭС0003810号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采矿权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等文件的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塔国AAA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1、塔国能源工业部属于能源电力、自然资源、技术调节、建设工业和加工工业的国家权力执行机关;2、能源工业部有权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相关法律签订和执行《协议》;3、古尔·舍拉利先生,即能源工业部部长,是通过法定形式进行授权代表能源工业部签订《协议》的,能源工业部部长签字的文件中规定的能源工业部的义务能源工业部必须执行;4、能源工业部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完成了包括为使《协议》按照法定程序生效和执行必要的政府同意和认可在内的所有必要的程序。5、根据塔吉克斯坦的法律,《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能源工业部有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6、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政府是地下资源使用领域的许可机关。7、《许可证》是政府根据法律颁发给上面所注明的许可证所有者的,并且以法定形式进行了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现行的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是可执行的。

      上述法律意见书的预先声明:1、《协议》中关于税收优惠的条款指出的能源工业部以向政府申请的方式协助获得税收优惠。税务优惠应该根据税典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

      2、第79, ВЭС0003810号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采矿权证)正在办理采矿划界;同时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获得采矿的权利尚需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