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2-05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3、会议通知及相关事项详见2012年9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数427,225,000股的53.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要求,董事会补充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将本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9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国中水务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的附件1)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229,725,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杨玉华、高平均见证了本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
国中水务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