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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12-008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1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4,465,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6,281,272.9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2]294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美盛文化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将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存储银行、保荐机构实施三方监管。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营业中心,以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1211 0280 2920 1289 828,截止2012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213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动漫服饰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2010 0009 7928 181,截止2012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2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8509 0154 7400 0226 9,截止2012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9078.127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营业中心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账号为1952 5201 0410 2699 8,截止2012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账户上资金公司全部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如果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募集资金改为以存单的方式存放,则公司须通知平安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存款未到期,若公司须支取,公司有义务将支取的资金划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上述银行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佳、叶贤萍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