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特别报道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价值
  • A6:数据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专版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2年10月12日   按日期查找
    A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3版:信息披露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袁桢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3日证监许可2012[1219]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若满足一定条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先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无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5.20)/1.00=10,00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5.2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换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或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和武汉的直销中心。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的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3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250万0.5%
    25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场外赎回费率
    Y<30天0.3%
    30天≤Y<1年0.1%
    1年≤Y<2年0.05%
    Y≥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97.4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4.26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250万0.5%
    25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7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78份,退款0.68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投资

    (一)封闭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以中小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严格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控制,力求最大限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理念

    投资中小企业债券,分享其快速成长红利。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5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因所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含附认股权及可转股条款认股或转股形成的股票,在其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18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品种资产的80%。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债主体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界定。如果今后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债券定义,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变更前于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后的定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通过信用策略选择收益率较高的中小企业债券,同时辅之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采用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债券研究员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信用债的收益率主要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其自身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本基金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①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比例。

    ② 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①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可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发行时无法确定发行主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本基金将视其为普通中小企业私募债,主要以债项属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在持有过程中,除非发行主体实现上市,否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发行时已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在债项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进行分析,采用相应的模型进行投资。 c.在持有过程中,如果发行主体实现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将分析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的价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以上业绩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且易于投资者理解和接受,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债券的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二、转型后的“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及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债券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股票市场整体走势预判等,选择配置合适的大类资产,并动态调整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①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可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 发行时无法确定发行主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本基金将视其为普通中小企业私募债,主要以债项属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在持有过程中,除非发行主体实现上市,否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 发行时已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在债项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进行分析,采用相应的模型进行投资。 c. 在持有过程中,如果发行主体实现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将分析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的价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具备较高成长性及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5、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三)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利率走势。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私募债券价格进行估值。如市场上有其他渠道可以提供私募债券价格,则采用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如市场上无法获取私募债券的价格或相关价格难以准确计量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按成本法进行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或者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下转A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