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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2-5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0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12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九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平阳县人民政府签订<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临2012-59号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终止<探矿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临2012-60号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2-5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平阳县人民政府签订《平阳西湾

      海涂围垦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九名。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平阳县人民政府签订<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利得公司”)拟与平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阳政府”)签订《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双方就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以下简称“西湾项目”)的建设及后续开发等事宜达成了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的

      为顺应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推进平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西湾项目的建设进度,聚力打造温州大都市休闲宜居品质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温州市《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州市实施规划》、《关于开展依据海域使用权证实施基本建设工作的通知》(温委办〔2011〕142号)和西湾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对西湾项目的建设及后续开发等事宜达成协议。

      (二)协议条款

      1、西湾项目基本情况

      平阳利得公司已取得西湾围垦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平阳政府向平阳利得公司核发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063300351-063300361号的11本海域使用权证,围垦区域位于平阳县东海岸鳌江与飞云江之间,用海面积共计803.4公顷,平阳利得公司已向平阳政府全额缴纳相应海域使用金(详见本公司临2011-2号公告)。

      《平阳县域总体规划》将西湾项目区块的功能定位为服务平阳鳌江中心区建设的城市建设用地。西湾项目分南片、北片二期工程实施。南片围垦工程已完工,北片围垦工程已于2010年12月开工,目前正在建设中。

      2、西湾项目规划用途

      平阳政府同意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州市实施规划》内容尽快编制西湾项目区块的规划方案,确定围垦土地的规划用途,明确西湾项目区块整体用于建设平阳接轨温州、服务鳌江中心区的高档海滨生态新城。

      根据《平阳西湾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初稿),平阳政府初步确定南片5211亩围垦土地面积和北片7390亩围垦土地面积(北片要在建设用海规划批准的前提下)中用于居住、商业用途的出让土地面积约为5400亩(其中南片约2500亩,北片约2900亩),建筑面积暂定在820万平方米内,平均容积率暂定为2.3(各项暂定技术指标具体以批复的控规为准)。其余土地用于项目区块内的河流、绿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3、围垦形成土地的收储和出让

      西湾项目围垦工程完工后,平阳政府通过以先收储后挂牌的形式出让围垦土地的使用权,平阳利得公司或由平阳利得公司指定的新湖中宝所属子公司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参与土地竞拍。

      平阳政府和平阳利得公司应充分考虑西湾项目工程中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工程建设情况复杂等因素和围垦项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土地收储价和挂牌价。

      平阳利得公司或由平阳利得公司指定的新湖中宝所属子公司不能取得挂牌土地使用权的,则平阳政府出让该土地的成交价扣除挂牌土地收储价、各级政府在土地挂牌中收取的相关税费和平阳政府用于项目区外大配套建设费用后的收益按相关约定执行。

      4、西湾项目的政策扶持和周边协调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平阳政府应积极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班子,积极推进西湾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2)西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当地村(渔)民的拆迁、补偿政策处理等由平阳政府负责协调和落实,补偿标准参照平阳县相关文件执行,资金由平阳利得公司负责。平阳政府应尽力保障平阳利得公司项目无障碍推进。

      (3)平阳政府获得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或交通厅的西湾项目补助资金按约定执行。

      (4)为提升西湾项目的整体品质,平阳政府同意与西湾项目四边相连的滩涂、山体等规划用途要与西湾项目相协调,平阳利得公司同意将周边村庄纳入西湾项目统一规划。

      (5)为保证项目整体品质,平阳政府原则同意将货运港(鳌江港)和其它影响项目品质的项目规划到西湾项目区的岸线以外,并由双方共同努力将项目区块纳入温州轻轨交通整体规划。

      (6)为加快西湾项目开发建设步伐,支持项目融资,解决建设资金,平阳政府同意简化程序,尽快对平阳利得公司的南片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立项。同时,平阳政府在本协议签订后,应按相关约定时间要求启动项目区块外各项基础配套的立项工作。

      (7)平阳利得公司在西湾项目的方案设计中,已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的改善和利用问题,并将西湾项目西侧山体作通盘设计。平阳政府对平阳利得公司这一方案应予以认可,在编制规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山体和古盘山整体区块的控制和保护,同时支持平阳利得公司参与该区块的开发。

      (8)平阳利得公司要按约定时间和投资强度开发建设,平阳政府根据项目开发进度,给平阳利得公司一定的奖励。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平阳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州市实施规划》合理、高效利用西湾项目围垦土地资源,科学编制西湾项目区块规划用地方案,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可供住宅和商业用地的建设指标,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土地的收储和土地的挂牌出让。

      (2)平阳政府应在国家海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下,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力争在二年内完成项目北片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报批手续,平阳利得公司应无偿全力配合。

      (3)在本协议的框架内,平阳利得公司对西湾项目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开发权和受益权。

      (4)平阳利得公司应当保证项目围垦工程质量和进度,按相关约定要求完成南片围垦工程及北片二期围垦工程的进度,同时按平阳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时投入资金、开展西湾项目后期开发建设。

      (5)平阳利得公司按约定收取围垦土地的收储金。平阳利得公司或由平阳利得公司指定的新湖中宝所属子公司必须参与围垦形成的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否则取消该挂牌地块乙方按约定应得的相关权益。

      (6)平阳利得公司或由平阳利得公司指定的新湖中宝所属子公司无论有无摘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平阳西湾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公建项目均由平阳利得公司负责投资和实施。平阳利得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挂牌土地范围外的公建项目移交给平阳政府,但其中经营性项目和服务性设施的土地取得方式和产权归属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的进度和招商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7)平阳政府负责西湾项目区外的市政配套建设(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市政配套需接至西湾项目的用地红线,市政配套工程范围和进度按双方约定执行。建设资金由平阳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西湾项目是温州大都市圈建设的重大项目,也是浙江省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项目的实施顺应了国家新一轮城镇化发展趋势,也顺应了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是公司近年来最重大的综合类开发项目之一,项目总开发面积近800万方,计划开发周期13年。项目将建设成集人居、商务、休闲、生态于一体的现代化滨海新城,打造“世界温州人家园”。

      公司将及时公告项目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平阳西湾海涂围垦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2-6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终止《探矿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九名。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终止<探矿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就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煤田探矿权的终止达成了协议条款,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二、协议主要内容

      1、2011年6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收购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矿探矿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炭探矿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64,283.45万元(详见公司临2011-39号公告)。按约定,公司已于2011年7月5日将第一期探矿权转让金人民币38000万元汇入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国土资金【2012】175号)文件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关于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田探矿权转让变更的请示》(乌政字【2012】6号)的批复意见,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不能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田探矿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3、根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达成以下关于终止《探矿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和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于2012年11月10日前返还公司探矿权转让金本金及利息合计40000万元,其中本金38000万元,利息2000万元;如逾期返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九计算逾期利息。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是由内蒙古煤炭资源配制的政策原因所致,公司可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相应利息,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本次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经营战略,公司将在立足地产主业的同时,继续适度介入矿产资源行业,增强公司资源储备和经营实力,有效平滑地产行业风险。

      四、备查文件

      《<探矿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