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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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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8版:信息披露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十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 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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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2012-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9 证券简称:美邦服饰 公告编号:L201210120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服投资”)通知,获悉华服投资2012 年1月17 日质押的5000万股股票(公告编号:L20120120001)于2012年10月9日已解除质押(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8%)。

      同时华服投资为发行信托的需要,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200万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8%)予以质押。

      上述解押与质押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华服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81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80.6%,其中累计质押股份数额为399,018,36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9.70%。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2269 证券简称:美邦服饰 公告编号:G201210120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6日发出通知。此次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上午9: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15:00至2012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941,731,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7046% %。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900,0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557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41,674,7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467%。

      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成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该议案需逐项审议

      (1)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2)发行公司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3)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4)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水平及确定方式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5)发行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6)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7)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8)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场所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9)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10)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11)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41,72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2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16%;弃权1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15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