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2—065号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10月12日
2、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贺占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52,822,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9036%。
二、提案审议情况
1、《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3、《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昆仑 蒋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2—066号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企业所得税调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煤化工”)于近日收到伊金霍洛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事后备案登记书》(伊国税字〔2012〕008、009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核“博源煤化工”符合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文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公告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9号公告之规定,“博源煤化工”在2011年、2012年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减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对公司影响
根据上述文件,“博源煤化工”2011年度、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缴纳。由于“博源煤化工”2011年度、2012年上半年度已按25%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故影响本公司2012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约5911.30万元,其中:2011年度影响增加3157.63万元,2012年1—9月份影响增加 2753.67万元。
公司将同时披露2012年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目前,“博源煤化工”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按伊金霍洛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事后备案登记书》(伊国税字〔2012〕008、009号)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博源煤化工”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12—067号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对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业绩进行了预告,预计净利润约4100万元。
3.业绩预告修正后类型:□亏损 □扭亏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基本维持不变
4.业绩预告修正情况表
| 项 目 | 2012年1月1日— 2012年9月30日 | 上年同期 2011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 | 修正后的增减 变动幅度(%) | |
| 修正前 | 修正后 | |||
| 净利润 | 约4100万元 | 约11500万元 | 10870.42万元 | 上升5.79% |
| 基本每股收益 | 约0.05元 | 约0.15元 | 0.14元 | 上升7.14% |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公司预测2012年三季度业绩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煤化工”)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提,近日,“博源煤化工”收到伊金霍洛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事后备案登记书》(伊国税字【2012】008、009号),“博源煤化工”在2011年、2012年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影响公司2012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约5911.3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2 年三季报中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2]YXNY-09号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众天”)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0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于2012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9:00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12年10月10日(周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52,822,46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0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众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2、《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3、《累计投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822,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谭昆仑:
蒋博星:
201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