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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2-4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共2725.29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2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了《关于同意分别与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议案》

      同意为2725.294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为2725.294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邹荣标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