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9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8日,经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部分募投项进行了变更。将原通过全资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SUPER304H高压锅炉管项目变更为了通过公司实施的高端油井管加工线公工程项目。现根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下表所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用途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 | 81300188000053123 | 高端油井管加工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已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300188000053123,截止2012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油井管加工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果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结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科冬、魏德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