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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012-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42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7)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

      (13)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本条第1款第(3) 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3、公告方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披露。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