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上市公司承诺形同虚设
证监会近日发文,近期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检查。记者统计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如果明确时间等要素限制和追加补救措施,履约比例就会较高。即使是履约比例最低的资产注入类承诺,明确注入时间后其最终履约的比例也超三分之二;反之,长期不履行承诺的比例则高达三分之二。
⊙见习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有以下几种承诺:发行时所作承诺、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所作承诺、股份限售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股改承诺以及以上诸项承诺的追加承诺。其中,履行比例最高的无疑是与新增股份发行或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的限制交易承诺,几乎很难发现上市公司关联方违背承诺的案例。紧随其后的是关联方对重大资产重组、股改或者其他注入资产的业绩承诺,按约履行的比例也较高,今年的典型案例有传化股份大股东传化集团4月向上市公司补足了注入资产2008年-2012年净利润之和相对承诺的缺口1730.90万元。
相对而言,注入优质资产承诺兑现情况比较差,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股改时大股东承诺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
究其原因,在于前述两种承诺都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其中对注入资产业绩承诺还有具体的盈利目标,可操作性很强,监管部门也很容易察觉其中的违规之处。同时,如果相关方没有履行承诺,也有各自有效的补救措施。如上市公司高管违反了短线交易限制,就会将其所得上缴公司;如果关联方没有能力对业绩承诺作出补偿,上市公司就可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关联方回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并注销。
而关联方注入优质资产、消除同业竞争等承诺一开始就带有含糊不清的“基因”。如近期华北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大股东承诺加大对公司发展支持力度,“(大股东)坚决杜绝开展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规范和逐步减少乃至最终消除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继续以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公司的经营,把公司做强做大。大股东现存的已经或可能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业务,将尽快以适当方式并入公司。”这样的公告若删去公司名称与行业后,几乎可以套用在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头上,其执行力很值得怀疑。期限、内容、补偿……种种要素均含糊不清,使资产注入成为未履行承诺案例滋生的“温床”。
由此,上市公司许以承诺应该向要素更明确、补救措施更体系化的方向推进。大冶特钢大股东新冶钢的股改承诺便值得一提。由于新冶钢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注入资产的提案,于2009年2月9日向除新冶钢与中信投资之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安排每10股送0.53元追送对价的方式完成了股改承诺。
即使无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也可以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而非以拖待变。如深赤湾A最近公告称,为解决与同一控制人招商局集团下H股上市公司招商局国际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原大股东南山集团持有的深赤湾57.52%股份交由招商局国际托管。同时,将在未来3-5年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承诺
一般有几种类型:
■发行时所作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所作承诺
■股份限售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股改承诺以及以上诸项承诺的追加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