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报告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汽车周刊
  • T6:汽车周刊
  • T7:汽车周刊
  • T8:汽车周刊
  • 新基金法最快年内敲定
    PE基金“入法”是大方向
  • 2012上市公司
    股权投资平均规模过亿
  •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 民企控股51% 中国木偶剧院筹谋IPO
  • 房企融资寻路地产基金 歌斐资产频频出手
  • 深圳创新投
    “落定”杨丽萍演艺公司
  • 软银200亿美元
    豪赌美国移动运营商
  •  
    2012年10月18日   按日期查找
    A6版:公司·融资 上一版  下一版
     
     
     
       | A6版:公司·融资
    新基金法最快年内敲定
    PE基金“入法”是大方向
    2012上市公司
    股权投资平均规模过亿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民企控股51% 中国木偶剧院筹谋IPO
    房企融资寻路地产基金 歌斐资产频频出手
    深圳创新投
    “落定”杨丽萍演艺公司
    软银200亿美元
    豪赌美国移动运营商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2012-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7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曾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对于PE,“修法后纳入本法调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只是‘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因为它们要么依法登记为公司,要么登记为合伙企业,然后对外宣称为‘基金’,其实这两类组织都不是修法后法律所指的‘基金’。”

      上述内容曾引起业内广泛讨论,认为如此做法在PE监管上不够清晰,加剧了多头监管的局面。

      昨日,朱少平在京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着力解释了之前因围绕“部门争夺PE监管权”引发的对新基金法修订案的误读,并阐述修法的指导思想和对行业的具体好处。

      “基金法修订后不改变当前对PE行业的管理体制,某种程度上更能为行业提供好的环境,促进行业发展。”朱少平认为。

      在他看来,PE基金同样是基金的集合,发改委的备案制仅能引导投向,但对资金的募集、投资者利益保护都无约束,而这正是基金法的效力所在。

      “基金法修订后明确的是,凡是采取基金组织形式的,均应纳入法律规范;但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PE机构则不纳入法律监管。”朱少平介绍道,“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这是一个统一的区分标准。”

      目前,在发改委备案的PE机构基本上均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而宣称“基金”。就此来看,照此标准,则并无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而是实现了更加清晰的划分。

      若最终照此修订后,对PE行业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朱少平认为,PE机构按需选择即是。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在发改委备案可获得政府引导基金注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减免报税,有得到国内最大优质LP社保基金的资金等。采取基金形式,在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在获取证券账户方面较便利,更重要的是相较于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税负大幅减少。

      对于缴税问题,朱少平认为这是对行业的一大利好因素。他认为基金只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渠道”而已,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此,新基金法修订案将进一步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引起业内最大关注的《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参照上述条文和朱少平解释的修订思路,即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完全纳入本法调整——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除外,但对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要参照适用新基金法。

      朱少平介绍说,对于这一规定立法中也存在不同意见,不是最后确定,最终是否纳入本法,要根据征求意见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