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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回条例升级为法规
    业内担心自主品牌成重灾区
    2012-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吴琼

      ⊙记者 吴琼

      

      苦候十载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终于得以通过。

      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此举意味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业内人士指出,汽车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未来车企将会更加重视提高产品质量,以降低召回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自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不按规定召回者的惩罚力度。《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此前管理规定仅课以1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至10%的惩罚力度引起业内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在巨额的违法成本面前,车企们或将提高警惕,减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那么如果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则企业将被处以1亿元的高额罚款。鉴于车主们在各大网络频繁曝光产品性能问题,业内普遍认为:“如果新政被严格执行,中国或将掀起汽车召回潮。”然而,不少车主们担心,法律虽严、但执法难度较大,最终会有法难依。

      近年来,中国汽车召回数量呈高增长态势。2011年,中国共召回汽车82次,平均5天出现一起召回案例,年召回车辆突破180万辆,创下新高。其中国产汽车呈现召回次数少、但单次召回量大的趋势,2011年国产汽车共召回38次(2010年为60次),2011年共召回超过170万辆国产车(2010年召回100万辆)。因此,业内普遍担心,中国自主品牌或将成为召回重灾区。未来自主品牌汽车需要加强质量控制和缺陷调查能力,必须从研发源头开始苦下工夫,降低缺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