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3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2年10月13日,《九江日报》在头版刊发了题为《投资30亿元庐山欢乐谷项目签约落户九江星子县》的新闻,新闻记者署名张雷、龙群,摄影记者署名宋小勇,新闻主要内容是:“10月12日,由江西欢乐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30亿元的庐山欢乐谷项目正式签约落户星子县。省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钟利贵出席签约仪式并会见了江西欢乐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小商品协会会长陈晓宁,美国木质过山车公司总裁Mr·ClairHains一行。……据了解,庐山欢乐谷项目总投资额达30亿元,定位于中国第一个一站式旅游度假目的地。项目涵盖主题公园、庐山·鄱阳湖山地体育公园、鄱阳湖水上游、养生度假小镇、奥特莱斯国际品牌商业购物中心等内容。”
《九江新闻网》、《江西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网站进行了转载。百度搜到相关信息高达200多万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收到多起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质疑。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新闻所涉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未参与任何与“庐山欢乐谷”项目有关的事宜;
(二)本公司与江西欢乐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三)“欢乐谷”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经特许授权,本公司独占使用“欢乐谷”注册商标。深圳欢乐谷、北京欢乐谷、上海欢乐谷、成都欢乐谷、武汉欢乐谷和即将开业的天津欢乐谷等均为本公司旗下连锁主题公园。未经本公司许可,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无权在包括但不限于观光旅游、电动游艺车、玩具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欢乐谷”注册商标。
江西欢乐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欢乐谷”作为企业字号和开发观光旅游项目用途,均未获得“欢乐谷”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依据详见《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7日委托律师致函江西欢乐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欢乐谷”字号的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的提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予以澄清。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