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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保护进行时”问答
    2012-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问:证监会鼓励长期价值投资,我们股民非常赞同,尽管监管部门推出了一些措施来鼓励长期投资,比如6月1日起下调交易经手费及过户费25%,但实际上我们投资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好处,请问证监会有没有让投资者实实在在受益的制度安排?

      (网友IP:117.41.259.★)

      答:证监会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完善制度建设、打击违法违规、加强日常监管、处理信访投诉、开展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年以来,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证监会深化了新股发行、分红、退市等多项改革。与此同时,证监会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2012年4月30日,经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下发通知,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经了解,各证券公司均在6月1日前按要求对A股交易过户费进行了统一调整。对于A股交易经手费,部分证券公司将经手费、佣金等费用单列分别计收的(收取的佣金为净佣金),对经手费收取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采用毛佣金(即经手费与佣金合并计收)方式与客户约定佣金费率的证券公司,其相应的技术系统与法律文件尚需调整。

      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证监会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8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次下调相关收费标准。下调交易经手费等费用是让利于市场的举措,证券公司代收的相关费用将按新标准执行。三次大幅降低证券期货市场收费标准,明显减轻了市场负担。

      证监会已要求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作用,统筹协调,做好降费的技术操作等相关工作。不断完善佣金政策:包括坚持实行浮动佣金制度,给投资者协商、选择的空间;持续完善佣金形成机制,防止恶性竞争、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实现行业自律;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在坚持浮动佣金制度和公平合理的佣金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尽可能让利于投资者,让投资者切实得到降费的好处,力争实现投资者和行业共赢局面。

      问:现在,经过证监会的大力倡导和引导,上市公司不是不分红,但是分得太少,分红就像挤牙膏。有数据显示,2011年度现金分红股息率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仅有85家,就是说在不考虑股价变化的情况下,仅有85家公司值得投资者摒弃银行存款,而剩余的2000多家公司不值得投资者长期关注。应当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分红,否则分红将失去其原有的意义。

      (网友IP:101.39.133.★)

      答: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转变观念,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意愿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从统计数据看,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0.08元、0.09元和0.13元。从这些数据看,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在逐步增强。从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年报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也有所改善:一是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公司家数的比例较高,共有1348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归属境内股市净利润总额的比例有所回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总计3900.68亿元,占2011年全部上市公司归属境内股市净利润总额的25.8%,比去年同比23.1%高出2.7个百分点,并且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归属境内股市净利润总额增幅13.5个百分点。

      但是我们也发现,仍然有少数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意识不强,同时机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参与普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公司内部关于分红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分红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经营层及大股东直接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未将分红政策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相结合,由此导致分红金额波动性大、突击分红或者多年连续不分红等现象,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预期。

      针对这种情况,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一是积极倡导回报股东的股权文化,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多渠道关注、了解、收集股东诉求,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向市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二是强化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相关披露内容。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等。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三是在持续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依照《公司法》,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终归应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自主决策。从实际情况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对发展资金的需求各不相同,监管部门不能也不应就公司是否分红及分红比例等事项做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只能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明确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规定,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红政策,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依据,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部分未按章程规定进行分红、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帮助公司树立回报股东的理念。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惩戒。

      (以上回答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教育服务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