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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12-00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56 号”《关于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4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8,05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1,167,621.4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6,882,378.60 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9 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12]第 010202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大和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906345610202,截止 2012 年10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9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060576018150131377,截止 2012 年10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7,0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SICOM系列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879400120109108179,截止2012 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1,9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879400120109109424,截止2012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738.2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际大和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际大和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际大和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际大和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际大和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春发、袁宁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际大和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际大和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际大和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际大和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际大和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际大和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际大和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际大和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海际大和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际大和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海际大和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