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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知识手册》连载四
    2012-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知识手册》连载四

      三、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一)重大决策参与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

      ●小贴士: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贴士:应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有哪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小贴士:您知道哪些事项应经普通决议,哪些事项应经特别决议吗?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

      (二)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特别制度

      1.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小贴士:累积投票制的意义所在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从而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2.投票权征集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会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小贴士:股东大会审议哪些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也作了详细规定。

      ●小贴士: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上交所为例)

      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一)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二)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三)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四)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元代表议案组2项下的所有议案。

      (三)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但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您知道上市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吗

      1.处置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2.退出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决议撤销权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 语

      希望这本并不厚的小册子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股东权利,通过恰当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最后还要提醒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号)

      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07〕4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上证公字〔201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