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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瑞贝卡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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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瑞贝卡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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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瑞贝卡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2-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9 股票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2012-026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09瑞贝卡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瑞贝卡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简称:09瑞贝卡债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2年12月28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在2012年12月28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年利率为 7.20%并固定不变。

    2、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2009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3003,以下简称“09瑞贝卡”或“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

    3、09瑞贝卡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29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瑞贝卡债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09瑞贝卡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09瑞贝卡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书》一旦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09瑞贝卡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瑞贝卡债。请09瑞贝卡债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本次回售的决策。

    6、本公告仅对09瑞贝卡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9瑞贝卡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瑞贝卡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瑞贝卡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瑞贝卡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09瑞贝卡债、

    本期债券

    本公司发行的2009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债券代码:123003


    本次回售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09瑞贝卡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本次回售资金

    发放日

    瑞贝卡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瑞贝卡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瑞贝卡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
    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瑞贝卡债

    3、债券代码:123003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0万元

    5、债券期限:6年(含发行当年)

    6、票面金额:每一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73 号”文核准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20%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0、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每年的12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每年12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的价格

    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2年10月29日。

    五、回售的申报程序

    1、09瑞贝卡债持有人应在2012年10月29日9:00-17:00之间申报回售,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09瑞贝卡债”回售申报书》(简称《回售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4)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电话: 021-68809228;

    传真: 021-68807177;

    联系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回售申报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09瑞贝卡债持有人应于2012年11月2日 17:00 前将《回售申报书》正本邮寄或送达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回售申报书》一旦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无效。

    3、09瑞贝卡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09瑞贝卡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对09瑞贝卡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本年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委托债券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内容
    2012年10月19 日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2012年10月29日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2年10月31 日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2012 年12月28日

    (2012年付息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 09瑞贝卡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2年12月28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09瑞贝卡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09瑞贝卡债。请09瑞贝卡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独立决策。

    2、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09瑞贝卡债”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7.6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09瑞贝卡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瑞贝卡债的居民企业投资人,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2年12月28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胡丽平 谷海燕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666号

    联系电话:0374-5136699

    传真:0374-5136567

    邮政编码:461100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