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备案制启航 须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012-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中国证券业协会19日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下称《规范》),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在操作层面正式启航。
《规范》规定,券商资管业务的事后备案主要包括制度、设立、重大运营信息、重大报告和清算备案等内容,同时规定券商开展资管业务,须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办人则需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资管业务的估值、自律管理等内容也在《规范》中一并明确。
按照《规范》,证券公司应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也在《规范》中作出细化要求。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后,协会在15日内予以确认。
由于资管业务改为备案管理,《规范》特别对券商开展资管业务须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四点原则要求:一是要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二是要对资管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三是要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四是对推广材料、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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