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备案制启航
须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接1版)
须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接1版)
2012-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商资管备案制启航
须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上接1版)
为确保资管业务估值的公平、合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还要求,券商资管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并对存在活跃市场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规范》还明确,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从事投资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券商开展资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推广成本,《规范》还明确规定,券商可以电子形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对合同的保管、流转及查询作出安排。协会还将确立行业统一的资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查询平台,公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供客户查询,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本月19日与《规范》一起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集合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协会还提供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和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供行业参考使用。
按照协会要求,券商已经开展资管业务的,应在1个月内将《规范》中要求的各项业务制度报协会备案;19日前集合计划经证监会批准且处于存续期或有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则无须再将集合计划发起设立的情况和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