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2-46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拓”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望民初字第117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袁仁军,董事长
被告一:无锡振兴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锋
被告二:无锡振兴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钱桥苏庙村
法定代表人:杨伟民
被告三:江阴市中泰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集中区(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林惠军
被告四:无锡市德圣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钱桥盛岸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文峰
被告五:杨伟民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杨思桥72号
被告六:吴文锋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289弄88号301室
(二)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二无锡振兴仓储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NFJCEB-WXZX-20110610号的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无锡振兴仓储有限公司负责仓储保管原告的货物,货物的货权属于原告所有,并且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凭借原告开具的盖有发货专用章的正本提货单或在原告电话确认的前提下凭原告正本提货单传真件,加上提货人介绍信办理发货手续。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有效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一无锡振兴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又签订了编号为WCZTGE-20120823号的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一承继原告与无锡振兴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FJCEB-WXZX-20110610号的仓储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后又经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2年8月23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保管2012年8月23日之前的货物,并共同承担责任。WCZTGE-20120823号的仓储保管合同签订后,被告三江阴市中泰仓储有限公司、被告四无锡市德圣仓储有限公司、被告五杨伟民、被告六吴文锋分别对于被告一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提出发货指令,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二拒不发货,也不说明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理应履行其返还原告货物的义务并承担其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应对以上返还义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返还原告41222.715吨钢材货物;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逾期不发货的违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以上货物的返还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原告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六个被告全部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审理。
三、其他情况
就上述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保字第1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三江阴市中泰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及一处土地所有权。
针对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公司已进行刑事报案并立案。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本公司诉杭州钦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杭州钦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钦诚”)赔偿原告损失1610万元,承担20.62万元代理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原告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案涉及风险金额已包含在上述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的风险金额中)。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望民保字第1172号】;
2、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2)望民初字第1172号】;
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开民初字第3473-3475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