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尔斯通仲裁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12-04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尔斯通仲裁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19日,公司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颁发的并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院命令》。该《法院命令》通知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出席关于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聆讯,并在聆讯日前限制公司处置在香港境内价值达33,224,057.17美元加142,315.64新加坡元(或其等值的任何其他货币)的资产,特别包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浙大网新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大兰德”)及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网新香港”)的股权。限制时效至2012年10月26日止,除非法院另行做出命令。同时向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尔斯通”)披露价值5万港元以上的所有资产。
一、资产限制处置情况背景
阿尔斯通和公司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已于2010年做出裁决,2011年11月15日,公司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的通知,中级法院收到阿尔斯通提交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书》,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截至本报告日,中级法院尚未对本次诉讼做出裁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资产冻结事项影响及应对措施
目前,本次资产冻结令仅涉及了公司所持有浙大兰德及网新香港的股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以减少风险和降低损失。根据2008 年8 月18 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院命令》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