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2012-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政府对水路运输市场可进行必要调控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衡道庆
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有关问题,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水路运输有诸多优点,需大力发展,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可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条例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水路运输市场采取的调控措施作了规定。其中包括: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采取上述运力调控措施,应当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另外,针对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过低,船型过于杂乱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淘汰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