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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订丙烷脱氢装置相关合同的公告
    2012-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2--030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订丙烷脱氢装置相关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138万吨/年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长周期及次长周期设备采购计划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9亿元人民币的长周期及次长周期设备采购计划并授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又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自主确定丙烷及混合碳四利用项目建设模式、管理模式并签署相关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工程特点、难点,自主确定气体分馏、丙烷脱氢、异辛烷、甲乙酮、废酸处理、储运系统(含低温罐、压力罐、常压罐及管廊)、公用工程等多套工艺装置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模式和管理模式,开展工程招标。并授权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评标结果签署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储运配套工程2.6亿元,主装置建安工程15.4亿元,公用工程9亿元)的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承包等合同。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发包人”或“甲方”)与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承包人”或“乙方”)签订了《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和《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物资采购合同》。

      现将上述合同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0号;法定代表人:邵建雄。该公司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体,集科研开发、工程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装置施工和检维修服务于一体,为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的全能型工程公司。

      二、《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一)概况

      工程名称: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总承包(EPC)。

      工程项目的规模、能力: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

      工程地点:宁波小港青峙。

      承包方式:以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EPC总承包。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本合同工作范围包括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直到装置机械竣工,并在装置机械竣工后配合发包人完成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等服务工作及竣工、修补工程缺陷。

      2、界区内工程单元包括:丙烷脱氢装置区内建设工程的详细设计,涉及工艺、设备、管道、土建、给排水、通风、采暖、电气、仪表、通信、照明等相关专业。

      (三)合同工期

      本EPC工程工期为14个月,2012年10月开工,2013年12月机械竣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整体质量应达到中国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49532.19万元 (大写:肆亿玖仟伍佰叁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以成本加酬金的方式作为合同价计算依据。

      三、《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物资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一)总则

      1、本合同与上述《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具有连带关系,应互为解释。

      2、 装置所有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

      1、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监造,运输,卸车,现场保管,指导和配合现场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由乙方承担。

      2、乙方供货范围、执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丙烷脱氢装置EPC总承包合同”和批准的基础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技术文件。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以双方商定的设备材料价格为暂定总价,乙方以成本加酬金的方式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工程服务和采购工作,本合同暂定总价为180720.20万元人民币。

      (四)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签订生效后14天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扣除甲方已签且已发生支付的合同总价后)的10%费用作为供货预付款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EPC总承包合同》;

      2、《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丙烷脱氢装置物资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