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邓子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海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杨文豪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2012.9.30 | 2011.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064,470,604.48 | 495,704,364.69 | 114.7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709,897,090.31 | 196,086,383.15 | 262.03% | |
股本(股) | 270,000,000.00 | 81,000,000.00 | 233.3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63 | 2.42 | 8.68% | |
2012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1,918,738.69 | -310.9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2 | -163.16% | ||
2012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12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总收入(元) | 163,473,510.15 | 51.36% | 400,362,156.92 | 27.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9,188,230.67 | -46.63% | 40,622,841.50 | -14.8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4 | -84.01% | 0.164 | -72.1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4 | -84.01% | 0.164 | -72.1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6% | -20.27% | 7.41% | -16.2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5% | -20.28% | 7.38% | -16.2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进行了201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股本总额由10800万股增加至27000万股,于2012年9月26日完成了股本转增事项,转增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6.57元/股,转增后变为2.63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8,513.12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716,043.0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519,052.29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
所得税影响额 | 22,271.64 | |
合计 | 170,749.23 | --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0,906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杨鹏程 | 9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30,000 |
朱祥 | 836,480 | 人民币普通股 | 836,480 |
中国银行-诺德优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764,380 | 人民币普通股 | 764,380 |
林立纯 | 748,175 | 人民币普通股 | 748,175 |
张学成 | 649,687 | 人民币普通股 | 649,687 |
陈玲 | 605,738 | 人民币普通股 | 605,738 |
高强 | 536,110 | 人民币普通股 | 536,110 |
林雪金 | 524,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24,000 |
庄初俊 | 512,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12,500 |
李国健 | 511,589 | 人民币普通股 | 511,589 |
股东情况的说明 |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期初限售股数 | 本期解除限售股数 | 本期增加限售股数 | 期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解除限售日期 |
邓子长 | 27,892,974 | 0 | 41,839,461 | 69,732,435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邓子权 | 17,596,487 | 0 | 26,394,731 | 43,991,218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邓子华 | 13,946,487 | 0 | 20,919,731 | 34,866,218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邓子贤 | 10,625,862 | 0 | 15,938,793 | 26,564,655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林长春 | 6,500,000 | 0 | 9,750,000 | 16,250,000 | 首发承诺 | 2013年12月29日 |
江斌 | 1,500,000 | 0 | 2,250,000 | 3,750,000 | 首发承诺 | 2013年12月29日 |
杨文豪 | 298,237 | 0 | 447,356 | 745,593 | 首发承诺 | 2013年12月29日 |
邓凤钦 | 253,299 | 0 | 379,948 | 633,247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李海俭 | 250,000 | 0 | 375,000 | 625,000 | 首发承诺 | 2013年12月29日 |
赵亮 | 242,328 | 0 | 363,492 | 605,820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叶泽华 | 242,328 | 0 | 363,492 | 605,820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牛文超 | 220,248 | 0 | 330,372 | 550,620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黄金章 | 198,237 | 0 | 297,355 | 495,592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曹志刚 | 165,186 | 0 | 247,779 | 412,965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柯小龙 | 143,175 | 0 | 214,762 | 357,937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孟令保 | 143,175 | 0 | 214,762 | 357,937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李戈 | 110,124 | 0 | 165,186 | 275,310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吴兴强 | 77,073 | 0 | 115,609 | 192,682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周长桥 | 66,102 | 0 | 99,153 | 165,255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邓东升 | 66,102 | 0 | 99,153 | 165,255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章鹏文 | 55,062 | 0 | 82,593 | 137,655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杨廷安 | 55,062 | 0 | 82,593 | 137,655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闫晓伟 | 44,022 | 0 | 66,033 | 110,055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张双艳 | 44,022 | 0 | 66,033 | 110,055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宋世伟 | 44,022 | 0 | 66,033 | 110,055 | 首发承诺 | 2015年3月21日 |
谭艳华 | 33,051 | 0 | 49,577 | 82,628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吴永正 | 33,051 | 0 | 49,577 | 82,628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胡丰森 | 33,051 | 0 | 49,576 | 82,627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冯玉珍 | 22,011 | 0 | 33,017 | 55,028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李照华 | 22,011 | 0 | 33,017 | 55,028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管书明 | 22,011 | 0 | 33,016 | 55,027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苏金燕 | 22,011 | 0 | 33,017 | 55,028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杨永信 | 11,063 | 0 | 16,595 | 27,658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袁玉成 | 11,063 | 0 | 16,594 | 27,657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韩小卡 | 11,063 | 0 | 16,594 | 27,657 | 首发承诺 | 2013年7月12日 |
合计 | 81,000,000 | 0 | 121,500,000 | 202,500,000 | -- | -- |
杨文豪分两次对公司增资:
1、2010年7月12日,对公司首次增资180000股,股改后按股东原持股比例折算后持股数变更为198237股,这部分持股份额限售期为增资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年,解除限售期为2013年7月12日;
2、2010年12月29日对公司第二次增资100000股,增资后持股数位298237股,这部分持股份额限售期为增资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年,解除限售期为2013年12月29日。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287.57%,主要是发行新股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2、应收票据较年初下降78.09%,主要是报告期减少票据结算方式所致;
3、应收账款较年初增长35.93%,主要是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4、预付款项较年初增长323.21%,主要是生产规模扩大,预付的设备款增加所致;
5、存货较年初增长174.50%,主要是生产规模扩大,应用产品市场铺货的储备所致;
6、固定资产较年初增长77.89%,主要是报告期新购入的设备增加及在建工程验收转入所致;
7、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年初增长49.75%,主要是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8、应付账款较年初增长64.21%,主要是生产规模扩大,采购量增加所致;
9、预收款项较年初增长41.46%,主要是新增应用产品预收款增加所致;
10、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增加85.31%,主要是报告期员工数量增加所致;
11、应交税费较年初下降209.97%,主要是报告期增值税留抵数增加所致;
12、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加180.07%,主要是未付的发行费用所致;
13、实收资本较年初增加233.33%,主要是首发新股及2012年度中期分红扩股所致;
14、资本公积较年初增加790.25%,主要是首发新股的股本溢价所致;
15、盈余公积较年初增加41.15%,主要是中期报告依法计提公积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32.87%,主要是报告期销售产品量的增加致成本结转量的同比增加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下降64.61%,主要是本期购买设备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增加导致缴纳的增值税减少所致;
3、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64.6%,主要是销售人员的增加及新增办事处所致;
4、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62.43%,主要是管理人员增加及研发经费投入增加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371.37%,主要是报告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6124.45%,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的政府相关补助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8334.65%,主要是本报告期所支付的对外公益性捐款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6.71%,主要是销售规模扩大收到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34.63%,主要是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增加所致;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9.79%,主要是生产规模扩大致采购量增加所致;
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95.37%,主要是新生产规模扩大,人工成本投入增加所致;
5、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585.13%,主要是支付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增加所致;
6、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826.46%,主要是生产规模扩大,人工成本投入增加所致;
7、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48.44%,主要是报告期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8、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536.12%,主要是报告期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9、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23.28%,主要是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增加所致。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生产方面,公司按照募投计划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增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水平与产品创新能力。为降低成本,完善公司产业链,公司投资设立了惠州长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组建成品灯具制造中心;投资SMD支架生产中心,自产SMD支架,节省采购成本;投资IC驱动电源生产中心,计划建成后可满足公司自产灯具生产需要,有效节约电源采购成本,并更有效的保证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产品。销售方面,公司进一步推广多品牌销售策略,延伸各品牌经销商渠道,加强公司产品的市场影响力。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需求持续旺盛,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公司产品产、销量,特别是成品灯具的产、销量,快速提升,销售收入保持快速增长。2012年1-9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036.22万元,同比增长27.78%。同时公司根据发展策略,为了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主动降价策略,导致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加之公司实行多品牌营销策略,由于目前处于扩张期,费用投入同比较高,因此,销售费用大幅增加,公司净利润随之下降。所以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同时,公司净利润同比下降。2012年1-9月份,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778.19万元,同比下降14.91%;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062.28万元,同比下降14.88%。
面对严峻的外部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和销售管理,在稳步提高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在公司产品销售保持稳定增长的前提下,进一步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 |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邓子权、邓子华、邓子贤及公司股东林长春(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业务的情形。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期间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可避免构成同业竞争时,则本人将在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应:(1)及时转让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上述业务,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或(2)及时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终止上述业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应赔偿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公司董事(含历任)、监事(含历任)、高级管理人员邓子长、邓子权、邓子华、杨文豪、叶泽华、胡丰森、苏金燕、黄金章、牛文超、赵亮、李海俭均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法定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 2011年01月24日 | 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 不适用 | ||||
是否就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作出承诺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承诺的解决期限 | 不适用 | ||||
解决方式 | 不适用 | ||||
承诺的履行情况 |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严格履行,未有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49,478.79 |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2,370.4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说明:公司应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的日期作为变更时点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9,338.51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LED照明光源扩产项目 | 不适用 | 19,805.64 | 19,805.64 | 4,838.97 | 15,391.85 | 77.71% | 2013年06月30日 | 224.39 | 是 | 否 |
LED照明灯具扩产项目 | 不适用 | 6,521.7 | 6,521.7 | 880.55 | 3,295.78 | 50.54% | 2013年06月30日 | 111.68 | 是 | 否 |
LED照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不适用 | 3,031.31 | 3,031.31 | 266.17 | 266.17 | 8.78% | 2012年11月30日 | 否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 | 29,358.65 | 29,358.65 | 5,985.69 | 18,953.8 | - | - | 336.07 |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设立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长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4,900 | 4,900 | 4,900 | 4,900 | 100% | ||||
LED照明光源SMD支架项目 | 不适用 | 4,000 | 4,000 | 884.71 | 884.71 | 22.12% | 2013年06月30日 | |||
LED照明灯具IC驱动电源项目 | 不适用 | 2,500 | 2,500 | 600 | 600 | 24% | 2013年03月30日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 | 4,000 | 4,000 | 0 | 4,000 | -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 |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 | 15,400 | 15,400 | 6,384.71 | 10,384.71 | - | - | - | - | |
合计 | - | 44,758.65 | 44,758.65 | 12,370.4 | 29,338.51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承诺募投项目LED照明光源扩产项目和LED照明灯具扩产项目目前按照正常的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由于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比募投项目备案时预计的到位时间晚,所以募投项目开始建设时间较迟,建设完成时间也相应推后。公司于近期办理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将LED照明光源扩产项目和LED照明灯具扩产项目的建设期由“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调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 适用 □ 不适用 | |||||||||
2012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IC驱动电源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00万元投资LED照明灯具IC驱动电源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节省电源采购成本,提高公司LED照明灯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产品的附加值。 截止2012年9月30日,公司超募资金账户剩余超募资金4,720.14万元,公司将尽快拟定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要求使用,以便早日产生效益。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 适用 √ 不适用 | |||||||||
□ 报告期内发生 □ 以前年度发生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 适用 √ 不适用 | |||||||||
□ 报告期内发生 □ 以前年度发生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 适用 □ 不适用 | |||||||||
为充分抓住市场机遇,保持公司市场领先地位,公司已于上市前利用部分自有资金对LED照明灯具扩产项目和LED照明光源扩产项目两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截至2012年3月31日,上述项目分别累计投入401万元、4785.26万元,为预付设备款、建设投资等。2012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186.2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2012年4月1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2】210号),明确表示“长方照明编制的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 适用 √ 不适用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 适用 √ 不适用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均存放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存在 |
(三)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9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长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20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2、201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12年9月13日召开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2年9月20日,公司公告了201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QFII、RQFII 实际每10 股派1.80元;对于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9月26 日(具体内容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3、2012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LED照明灯具IC驱动电源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00万元投资LED照明灯具IC驱动电源项目。该项目已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建设(具体内容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邓子权于2012年5月2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质押了其持有公司的股票2,680,000股,由于公司进行了201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使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2012年9月25日邓子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质押了先前质押股份由于转增所增加的股份4,020,000股,共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质押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6,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邓子华于2012年5月2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质押了其持有公司的股票2,680,000股,由于公司进行了201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使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2012年9月25日邓子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质押了先前质押股份由于转增所增加的股份4,020,000股,共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质押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6,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公司主要股东林长春2012年8月15日向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质押了其持有公司股票4,000,000股,由于公司进行了2012年度中期利润分配使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2012年9月25日林长春向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质押了先前质押股份由于转增所增加的股份6,000,000股,共向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质押了其持有公司股票1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0%。
5、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字[2007]28 号文《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现已完成了公司治理自查、公众评议检查、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撰写了整改报告。通过此次整改,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水平逐渐提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公司根据深证局发[2010]109 号文《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要求,公司开展了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现已完成了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两个阶段的工作,并根据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撰写了整改报告。通过此次整改,规范了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了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有助于保证公司在规范的经营运作环境下持续、健康、高效地发展。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一、现金分红政策制定情况
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有关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内容如下:
一、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以下原则: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二)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四)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六)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应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按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以下原则: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未来三年(2012-2014年)内,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3、未来三年(2012-2014年)内,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4、未来三年(2012-2014年)内,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董事会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8月24日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论证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分析了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2012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制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上述议案明确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规和透明。
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201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12年9月13日召开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2年9月20日,公司公告了201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QFII、RQFII 实际每10 股派1.80元;对于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9月26 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