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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未出席董事职务未出席董事的说明被委托人姓名
    何弘董事工作原因未能出席魏镇炎
    Rutherford Chang董事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张虔生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张洪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刘丹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刘丹阳

    公司负责人张洪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丹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丹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7,320,448,146.946,202,265,861.4618.0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3,212,485,933.182,060,034,450.7955.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3.1752.27639.50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04,030,265.50-43.3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40-49.37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86,203,625.37419,513,769.9560.3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0.4238.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0.4141.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9714.73减少0.2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7114.30减少0.4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138,636.2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222,497.0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0,933,045.7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191,783.20
    所得税影响额-2,101,521.63
    合计12,107,168.11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23,684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4,203,503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2,999,939人民币普通股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2,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交通银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854,353人民币普通股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1,322,517人民币普通股
    华泰证券-交行-华泰紫金新兴产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265,909人民币普通股
    楼彦君913,8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909,840人民币普通股
    韩常乐851,542人民币普通股
    吴佳丽781,152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64.70万元,下降100%,主要系期初存在较多未到交割日的远期外汇合约,多在本期进行交割,本期期末未到期远期外汇合约减少所致。

    b、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2,232.96万元,增长157.37%,主要系本期环鸿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开始投入生产,故预付设备和材料余额较大。

    c、其它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28,845.06万元,增长772.00%,主要系本期流动资金充裕,本集团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所致。

    d、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5,239.77万元,增长317.95%,主要系本期增加购买募投项目所需资产所致。

    e、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195.62万元,下降100%,主要系本期将期初非流动资产转至流动资产所致。

    f、预收款项较期初减少462.85万元,下降90.83%,主要系本期采用预收方式的零星客户减少所致。

    g、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5,524.83万元,下降205.43%,主要系本期固定资产采购增加使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所致。

    h、应付利息较期初减少594.48万元,下降81.78%,主要系本期提前偿还长期借款所致。

    i、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增加539.74万元,增长47.14%,主要系本期长期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导致一年内到期部分增加。

    j、长期借款较期初减少34,077.91万元,下降80.98%,主要系本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募集资金完成后,利用超额募集资金提前偿还长期借款所致。

    k、预计负债较期初减少1,051.60万元,下降43.74%,主要系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到期予以转回所致。

    l、资本公积较期初增加66,681.89万元,增长3,250.31%,主要系本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产生股本溢价所致。

    2、损益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211.48万元,增长86.35%,主要系出口退税补提较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致。

    b、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16.60万元,下降35.62%,主要系本期提前偿还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c、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839.40万元,下降85.96%,主要系本期收回逾期货款及出售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所致。

    d、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53.33万元,增长53.19%,主要系本期欧元各月汇率波动较大所致。

    e、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173.22万元,增长1,592.38%,主要系本期低风险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增加。

    f、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835.53 万元,下降49.51%,主要系上年同期获得政府补助及其它收入较高所致。

    g、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28.62万元,增长32.49%,主要系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

    h、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11,581.92万元,增长38.14%,主要因素汇总如下:

    (1)本期主营业务毛利较上年同期增加5,868.01万元,增长5.38%

    (2)本期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16.60万元,下降35.62%

    (3)本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173.22万元,增长1,592.38%

    (4)本期因所得税税率下降致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132.38万元,下降11.94%。

    i、其它综合收益系外汇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404.87万元,下降87.54%,主要系上年同期汇率波动较大,境外子公司采用美元、新台币、日元为记账本位币,导致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变动较大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入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0,968.42 万元,下降43.39%,主要是上年同期收回较多账款所致。

    b、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出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9,087.45 万元,下降40.81%,主要原因有二:

    (1)因上年同期购买同一控制下子公司股权而现金流出8.51亿元;

    (2)因本期购置固定资产和低风险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致现金流出5.8亿元。

    c、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48,982.57 万元,增长535.77%,主要是本期首次公开溢价发行股票(A股)募集资金,故筹资活动产生大额的现金净流入。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
    股份限售实际控制人张洪本和张虔生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保持对日月光股份的实际控制,并保证日月光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股份限售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股份限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在本人担任环旭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环旭电子申报所持有的环旭电子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环旭电子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所持环旭电子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但本人对于环旭电子有期限更长或条件更严格的限售承诺的,适用该承诺。本人所持有环旭电子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市承诺环诚科技有限公司2、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上市承诺实际控制人张洪本和张虔生3、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上市承诺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租赁使用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部分房产用于员工宿舍用途。承诺人现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承诺人对租赁物业的产权瑕疵问题,致使环旭电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或遭受第三方索赔,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环旭电子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所受到的任何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赔偿及/或补偿。

    解决同业竞争环诚科技有限公司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我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解决同业竞争张洪本和张虔生一、承诺人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承诺人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环旭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承诺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应确保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经营业务中,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其他企业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相关企业应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对环旭电子经营、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承诺人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环旭电子的独立发展;在社会上、客户中散布对环旭电子不利的消息或信息;利用承诺人的控制地位施加影响,造成环旭电子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的异常变更或波动等不利于环旭电子发展的情形。
    解决同业竞争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协助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惟本公司如为该等行为而将违反保密义务者不在此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认为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该新业务有利于环旭电子发展,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如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确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解决同业竞争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本公司目前并未经营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以适用法律许可之方式处分或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环隆电气应参酌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本公司承诺将所拥有的、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由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并签署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变更为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完成之日的期间内,在行使与环旭电子共有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单项或多项相关权利时需受以下限制:(1)环隆电气在实施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环隆电气仅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且该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等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2)环隆电气在行使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与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转让、放弃、许可等权利时)需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履行回避程序;(3)环隆电气同意不干涉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对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于适用法令范围内的正常行使。
    其他张洪本和张虔生本人承诺,将切实保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环旭电子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及其股东大会之决议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会用于任何房地产业务或房地产企业,该等房地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目前已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未来可能设立或投资的其他房地产企业。

    二、与超募资金使用有关的承诺: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

    本报告期内,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环旭电子2011 年度实现母公司税后利润310,758,260.56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31,075,826.06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拟以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11,723,8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45 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按照上述方案实施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减少45,527,571.05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854,775,606.23元。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该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4月25日召开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6月8日公告实施。现金红利已于2012年6月20日发放,详情参见公司于2012年6月8日披露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1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本

    2012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023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2日在日月光会所大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12日以书面通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7名。董事何弘先生书面委托董事魏镇炎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Rutherford Chang先生书面委托董事张虔生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洪本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

    详见公司在 2012 年10 月2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包含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公司新增及拟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共计约6,000万美元,最终金额以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额度3,750万美元及1亿元人民币,具体为:

    一、公司新增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短期信贷授信额度4,000万美元。公司拟向澳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短期信贷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最终金额以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二、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环鸿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新增汇丰银行昆山支行短期信贷授信额度500万美元、中信银行昆山支行短期信贷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

    三、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增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短期信贷授信额度500万美元。

    四、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环旭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恒生银行香港分行短期信贷授信额度750万美元。

    五、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和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环旭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短期信贷授信额度1亿元人民币(可用于等值外汇),上述授信额度由两公司共用。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12年预计将向原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中保支行申请1,000万美元的短期信贷额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洪本先生办理相关事宜。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中保支行现已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保支行,公司将继续授权董事长张洪本先生办理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保支行1,000万美元短期信贷授信额度的相关事宜。

    在申请以上银行授信及借款的具体事项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洪本先生签署与授信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开立和关闭银行账户等。同时,授信额度及相关事宜,可由张洪本先生的亲笔签名(或印章)加上公司财务章进行授信函签署和日常业务操作。

    被授权人张洪本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公司拟聘任王沛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王沛女士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王沛女士简历

    王沛:女,1980年11月出生,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上海理工大学财政学硕士,于2011年10月加入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事务工作。

    王沛女士曾任上海领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融资重组业务部总监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王沛女士于2012年5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

    王沛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在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中担任职务。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02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2日以现场及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10月12日以书面通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宏思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充分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