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获批可投股指期货,重在完善投资体系建设,对冲投资风险,利于中长期稳定发展,即使市场出现波动,也是短期的反应。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孙忠
昨日,保监会推出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首个子项——《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根据当日公布最新险资6.9万亿总资产,预估险资目前最少持仓量10%计算,近7000亿的险资股票投资风险被锁定。
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都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冲风险。
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有关权威人士表示,如果险资持股和股票型基金是零,那么,可以做多的股票期货最多为20%。反之,如果持有20%现货,那么,可以做空上限是20%。持仓量决定做空规模,而做多最大上限为20%。
同时,保监会还强调,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为了加强风险管控,保监会还强调,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
另外,为了锁定风险,保监会还对交易商的情况提出了门槛要求。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期货交易要求,信息服务全面;最近两年未发生风险事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等等。
市场人士分析,在股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险资获批试水股指期货,重在完善投资体系建设,对冲投资风险,利于中长期稳定发展,即使市场出现波动,也是短期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