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2-040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0,996,696股,占公司总股本39.4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实际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核准,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00,000股,并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7,00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90,000,000股。
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人民币(含税),派发现金红利54,000,000.00元人民币;同时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80,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股东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况小平、陈瑞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陈瑞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实际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10月29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0,996,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人,其中法人股东3人,自然人股东3人。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47,644,120股 | 47,644,120股 | |
2 | 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 | 11,227,308股 | 11,227,308股 | 注1 |
3 | 俞蒙 | 6,081,400股 | 6,081,400股 | 注2 |
4 | 况小平 | 3,040,700股 | 3,040,700股 | |
5 | 陈瑞琛 | 2,067,676股 | 2,067,676股 | 注3 |
6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935,492股 | 935,492股 | 注4 |
合 计 | 70,996,696股 | 70,996,696股 |
注1:股东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有11,22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注2:股东俞蒙所持股份,系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189号],由上海中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全部股份司法划转而来。
注3: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股东陈瑞琛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
注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股份,系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0]1101号《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由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所持的股份部分划转而来。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经核查,金达威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解除该部分股份限售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