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青禧“清仓”ST博元
1230
万股
ST博元股东珠海青禧在3日内抛售所持公司所有股票,合计12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
⊙记者 朱楠 ○编辑 阮奇
接盘时“战略投资”的信誓旦旦犹在耳边,仅仅三个月后就全部抛售。ST博元今日公告,接到公司股东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青禧”)通知,已在3日内抛售所持ST博元的所有股票,合计12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
今年7月20日,珠海青禧通过法院拍卖接盘原先由勋达投资所持1230万股ST博元股票时曾表示,此次接盘主要为战略投资,且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仅时隔三个月,珠海青禧就系数抛售,不仅未能兑现承诺,更涉嫌短炒获利、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停止抛售行为等违规操作。
解禁当日三股东大举抛售
ST博元今日公告,珠海青禧于2012年10月19日到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合计12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本次减持后,珠海青禧不再持有公司股权。
记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查得,在10月19日至10月22日期间,珠海青禧将持有的1230万股ST博元股票通过中国银河证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分五笔卖出,并由位于北京、上海的三家证券营业部分别买入,其中280万股成交价为5.19元/股,950万股成交价为4.94元/股。如此算来,通过此次减持,珠海青禧共套现7628.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另有500万股则在10月19日当天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一次性减持,出让人极有可能是位列ST博元前十大股东的吴伟英、吴为荣,两者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00万股和300万股,正好对应了当天200万股和300万股的大宗减持。而10月19日,正是珠海青禧、吴伟英、吴为荣所持有的共计1730万股限售流动股上市流通之日,三大股东在解禁当日就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将所持股票抛售。
就在今年7月,珠海青禧刚刚通过司法拍卖途径接盘ST博元6.46%股权。ST博元去年11月25日曾披露,因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诉原公司大股东勋达投资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勋达投资持有的ST博元1230万股限售流通股及孳息。今年2月,上述标的又遭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轮候冻结。今年7月14日,ST博元披露了勋达投资所持1230万股的司法拍卖结果,法院裁定将上述股份过户至买受人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从而持有公司6.46%股份的珠海青禧成为ST博元新任第二大股东。
承诺泡汤更涉违规操作
不得不提的是,今年7月20日,珠海青禧作为新任二股东刚刚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表示此番接盘系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虽然暂无处置计划,不排除在未来增持的可能。7月28日,ST博元公告称,勋达投资持有的ST博元1230万股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珠海青禧名下,划转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然而接盘后还不到三个月,珠海青禧就违背承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将所持ST博元股份全数卖出。
珠海青禧此举不仅是违背承诺,更已涉嫌短炒获利,违规操作。《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从7月26日1230万股ST博元股份划转至珠海青禧名下算起,至10月22日完成减持,尚不足三个月。当时珠海青禧通过拍卖的接盘价为5483.1万元,如今减持套现金额为7628.2万元,中间获利2145.1万元,根据《证券法》规定,ST博元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 有例可循的是,九龙山前实际控制人李勤夫旗下公司,就因在协议受让股份后不满6个月内减持,而面临所得巨额收益需上缴的窘境。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此次珠海青禧6.46%股份的减持,不仅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抛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