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专 版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价值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A165:信息披露
  • A166:信息披露
  • A167:信息披露
  • A168:信息披露
  • A169:信息披露
  • A170:信息披露
  • A171:信息披露
  • A172:信息披露
  • A173:信息披露
  • A174:信息披露
  • A175:信息披露
  • A176:信息披露
  • A177:信息披露
  • A178:信息披露
  • A179:信息披露
  • A180:信息披露
  • A181:信息披露
  • A182:信息披露
  • A183:信息披露
  • A184:信息披露
  • A185:信息披露
  • A186:信息披露
  • A187:信息披露
  • A188:信息披露
  • A189:信息披露
  • A190:信息披露
  • A191:信息披露
  • A192:信息披露
  • A193:信息披露
  • A194:信息披露
  • A195:信息披露
  • A196:信息披露
  • A197:信息披露
  • A198:信息披露
  • A199:信息披露
  • A200:信息披露
  • A201:信息披露
  • A202:信息披露
  • A203:信息披露
  • A204:信息披露
  • A205:信息披露
  • A206:信息披露
  • A207:信息披露
  • A208:信息披露
  • A209:信息披露
  • A210:信息披露
  • A211:信息披露
  • A212:信息披露
  • A213:信息披露
  • A214:信息披露
  • A215:信息披露
  • A216:信息披露
  • A217:信息披露
  • A218:信息披露
  • A219:信息披露
  • A220:信息披露
  • A221:信息披露
  • A222:信息披露
  • A223:信息披露
  • A224:信息披露
  • A225:信息披露
  • A226:信息披露
  • A227:信息披露
  • A228:信息披露
  • A229:信息披露
  • A230:信息披露
  • A231:信息披露
  • A232:信息披露
  • A233:信息披露
  • A234:信息披露
  • A235:信息披露
  • A236:信息披露
  • A237:信息披露
  • A238:信息披露
  • A239:信息披露
  • A240:信息披露
  • A241:信息披露
  • A242:信息披露
  • A243:信息披露
  • A244:信息披露
  • A245:信息披露
  • A246:信息披露
  • A247:信息披露
  • A248:信息披露
  • A249:信息披露
  • A250:信息披露
  • A251:信息披露
  • A252:信息披露
  • A253:信息披露
  • A254:信息披露
  • A255:信息披露
  • A256:信息披露
  • A257:信息披露
  • A258:信息披露
  • A259:信息披露
  • A260:信息披露
  • A261:信息披露
  • A262:信息披露
  • A263:信息披露
  • A264:信息披露
  • A265:信息披露
  • A266:信息披露
  • A267:信息披露
  • A268:信息披露
  • A269:信息披露
  • A270:信息披露
  • A271:信息披露
  • A272:信息披露
  • A273:信息披露
  • A274:信息披露
  • A275:信息披露
  • A276:信息披露
  •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12年10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A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39版:信息披露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2-042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成辉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永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汤珊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2012.9.302011.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1,230,396,756.241,217,862,831.431.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949,307,120.40898,395,073.865.67%
    股本(股)223,923,000.00159,965,000.0039.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245.62-24.51%
     2012年7-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2012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242,421,551.49-7.95%607,916,784.57-2.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5,430,897.7611.07%69,450,042.66-6.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2,556,123.3984.3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683.7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6.67%0.31-8.8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6.67%0.31-8.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0.14%7.51%-1.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5%0.08%6.93%-1.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40,802.44其中转让车辆净损益143,475元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4,030,355.53其中:收到芗城区财政局关于年产14000套中大功率不间断电源(UPS)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792,000元、国家财政部关于大功率太阳能光伏并网逆变器SPI100K、SPI250K、SPI500K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医疗设备专用高性能不间断电源系统项目扶持资金40万元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3,564.75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058,504.16其中:无法支付款项为1,448,362.96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所得税影响额-936,901.69 
       
    合计5,306,325.19--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1,426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谢伟平3,398,032人民币普通股3,398,03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2,209,539人民币普通股2,209,539
    李月美2,014,058人民币普通股2,014,058
    沈素芳1,985,995人民币普通股1,985,995
    杨燕1,868,504人民币普通股1,868,504
    王军1,169,000人民币普通股1,169,000
    夏光淳924,888人民币普通股924,888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823,869人民币普通股823,869
    刘军639,122人民币普通股639,122
    中国银行-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6,532人民币普通股516,532
    股东情况的说明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2、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长171.53%。主要是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增加。

    13、股本较年初增长39.9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根据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二、利润表项目:
    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长84.37%,主要是本报告期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长60.99%,主要是本报告期内支付股利较上年同期数减少所致。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不适用不适用 不适用不适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 不适用不适用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 不适用不适用
    发行时所作承诺陈建平、陈成辉、林仪、吴建文、张少武、苏瑞瑜、陈四雄、林晓浙;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平、陈成辉和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作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林仪、吴建文、张少武、苏瑞瑜、陈四雄、林晓浙均作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和限售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2010年01月13日三十六个月严格履行
    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平、陈成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业务,除投资本公司外,未投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平、陈成辉除投资本公司和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未投资其他企业。因此,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陈建平、陈成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2010年01月13日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严格履行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平、陈成辉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董事长陈成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建平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2011年12月30日十二个月严格履行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 否 □ 不适用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不适用
    是否就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作出承诺√ 是 □ 否 □ 不适用
    承诺的解决期限不适用
    解决方式不适用
    承诺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15%25%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9,24013,589
    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08,709,324.24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基本保持稳定。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12年08月13日公司书面问询个人投资者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等情况
    2012年08月14日公司书面问询个人投资者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等情况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辉

    201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 2012-04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0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时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北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789,56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6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3,789,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10月10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恒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