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2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25日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人,代表股份243,9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389%,其中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持有股份199,758,800股回避表决,其余44,205,200股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拟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数44,2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杨权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