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2-048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24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通知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院签发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公司应于2012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2012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通知书》的基本内容为:
深中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投资)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2012年11月27日14时30分交换证据,我公司将到第十七法庭参加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6月8日收到深中院签发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相关文件内容及案情基本概况于2012年6月12日公告(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2-021),因公司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潍坊星兴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兴联合)就管辖权一事于2012年6月11日向深中院提出异议,深中院于2012年6月25日驳回异议后,公司、亚星集团及星兴联合于2012年7月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一事提出上诉,亦于2012年8月27日被驳回。深中院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于2012年10月24日向公司再次传达《传票》及《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2012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审理此案。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