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九龙电力 编号:临2012-50号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扣除所得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扣除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10月31日
●除息日:2012年11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11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9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2年末总股本511,872,6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0.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237,452.7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年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元,每10股0.20元。
5、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关于 A 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 元。
(2)关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3)关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10月31日
2、除息日:2012年11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11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3—68787928
传真电话:023—68787944
联系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