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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2-063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新疆证监局《关于对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专项披露的通知》(新上市函2012【54】号)文件精神,就公司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2009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新疆光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没有且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2009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承诺:“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目前未从事与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将来也不从事与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上市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新疆光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控制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周永麟之妹——周永燕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发行上市前其间接持有的股权,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公司周永麟之妹——周永燕严女士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广投资”)及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德广投资股东——李俊英女士、李世麟先生、马文伟先生、姜勇先生、唐可馨女士和刘丽萍女士均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俊英女士、李世麟先生、马文伟先生、姜勇先生、唐可馨女士和刘丽萍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德广投资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德广投资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德广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德广投资及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德广投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公司股东——新疆新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新疆新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投资”)及其控股股东陈秀敏女士与配偶成屹先生(本公司历任董事)共同承诺:在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成屹在公司任职期间新美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成屹离职后半年内,新美投资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成屹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新美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市后追加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承诺:作为新美投资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20%。现就新美投资持有的公司774.42万股股份上市交易有关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作为新美投资的股东,自觉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程序,决定和处置新美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人发行前所作出的承诺“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控制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接受并同意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新美投资限售股到期后继续锁定本人所持有新疆新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数,即此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

      对于目前限售股解禁部分即新美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80%的部分,周永麟先生承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全部权益归属股东陈秀敏女士所有,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享有该权益。

      (2)新美投资股东陈秀敏承诺:作为新美投资的控股股东持有新美投资股权80%。现就新美投资持有的公司774.42万股股份上市交易有关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作为新美投资的股东,自觉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程序,决定和处置新美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接受并同意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新美投资限售股到期后继续锁定新美投资20%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数。

      对于目前限售股解禁部分即新美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80%的部分,陈秀敏女士承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全部益归属本人所有,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将该权益全部或部分让渡给另一股东周永麟先生享有。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新美投资及其控股股东陈秀敏女士与配偶成屹先生(本公司历任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永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6、公司股东——金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金井翔子、其兄长钟方盛(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共同承诺:在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钟方盛在公司任职期间,金井集团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方盛离职后半年内,金井集团有限公司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钟方盛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金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金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金井翔子、其兄长钟方盛(本公司历任监事会主席)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7、公司股东——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方圆公司”)、该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静芳之配偶徐兵(本公司董事)均承诺:在本次发行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徐兵在公司任职期间,筑方圆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徐兵离职后半年内,筑方圆公司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徐兵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筑方圆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市后补充承诺如下:筑方圆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过户至筑方圆公司33名自然人股东(刘静芳、周江、党霞、金绯、张洪洲、闫新民、杨钟、汪兰花、李为、郭亮、沈晖、曾宏全、蔡卫、张彬、杨军、葛青、马明、王绍瑞、张振东、吴晶、张锋、钮祥军、弥泽、侯荣军、李疆、胡峻、屈哲、何金畅、丁新亚、刘雪松、王新、梁卫政、施亚新)名下;根据2010年11月9日筑方圆公司33名自然人股东、筑方圆公司以及徐兵、刘静芳夫妻出具的《承诺函》;筑方圆公司33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12月13日共同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具体内容如下:刘静芳等33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徐兵任职于公司期间,33名自然人股东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徐兵离职后半年内,33名自然人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徐兵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33名自然人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筑方圆公司、该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静芳之配偶徐兵(本公司董事)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8、公司其他股东——中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嘉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绿保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新疆七星顺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新疆顺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中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嘉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绿保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新疆七星顺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上市后公司关于现金分红的补充承诺:

      公司承诺: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经核查,截止2012年10月25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