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互动
  • 7:书评
  • 8:广告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12年10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8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81版:信息披露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2-027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长王兵先生、财务负责人杨艳军女士及会计部经理董辉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2012.9.302011.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9,170,885,308.728,514,760,583.507.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3,287,459,795.773,015,781,637.929.01%
    股本(股)575,150,000.00575,150,00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7165.2439.02%
     2012年7-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2012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1,908,961,302.486.09%4,913,200,008.741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05,761,489.8949.43%438,468,735.0335.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587,549,042.8655.6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02255.7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5849.79%0.76235.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5849.79%0.76235.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46%1.45%13.79%1.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33%1.29%13.28%2.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474,362.08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3,678,883.38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777,724.11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66,300.2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4,146,013.35 
    所得税影响额-3,407,441.23 
       
    合计16,162,490.57--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项目涉及金额(元)说明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0,57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301,370,000人民币普通股301,370,000
    中国建设银行-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7,300,000人民币普通股17,300,000
    交通银行-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4,139,734人民币普通股14,139,734
    中国农业银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8,721,316人民币普通股8,721,3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7,560,440人民币普通股7,560,440
    中国建设银行-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99,879人民币普通股7,499,879
    中国银行-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6,766,761人民币普通股6,766,761
    中国工商银行-上投摩根内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500,000人民币普通股5,500,00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深4,957,581人民币普通股4,957,581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4,874,704人民币普通股4,874,704
    股东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化的原因

    1、应收票据比年初减少19,304,363.06元,降低了33.25%。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所致。

    2、应收账款比年初增加331,779,848.35元,增长了203.0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实施年度信用政策及扩大销售规模导致应收账款有所增长。

    3、预付款项比年初增加137,476,722.57元,增长了62.4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原燃材料采购量增加导致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二是公司所属子公司预付土地保证金增加所致。

    4、投资性房地产比年初增加31,352,652.40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所属分公司拟用于出售的房产转为出租,故由存货结转至投资性房地产所致。

    5、固定资产清理比年初减少283,538,451.43元,降低了100%。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西三旗基地搬迁工作基本完成,相关资产处置所致。

    6、长期待摊费用比年初增加4,740,575.74元,增长了126.2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所属子公司本期新增用于展示商品的样品房费用及公司所属孙子公司本期新增租赁职工公寓费用所致。

    7、短期借款比年初增加462,472,500.00元,增长了32.6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扩大,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增加,导致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8、预收款项比年初增加42,466,098.65元,增长了82.0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司扩大销售规模导致预收款项有所增长;二是在产品供不应求的区域采用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导致预收款项有所增长。

    9、应交税费比年初增加13,534,688.48元,增长了52.6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期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下降所致。

    10、应付股利比年初增加10,000,000.00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分配给少数股东的2011年股利尚未支付所致。

    11、专项应付款比年初减少260,587,049.92元,降低了40.17%。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要求结转因搬迁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损失所致。

    12、其他非流动负债比年初增加32,609,675.61元,增长了33.0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化的原因

    1、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949,086.57元,增长了163.3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导致流转税增长,计提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应增长所致。

    2、财务费用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12,601,204.47元,增长了46.3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借款增加,借款利率提高导致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投资收益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181,697.68元,降低了116.28%。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部分参股公司收益减少,相应计提的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4、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218,940,449.60元,增长了11625.2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发生的搬迁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要求,将因搬迁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损失部分相应自专项应付款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所致。

    5、营业外支出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211,718,896.30元,增长了6904.0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发生的搬迁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要求,将因搬迁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损失部分相应结转至营业外支出所致。

    6、所得税费用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16,387,774.60元,增长了71.5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利润增长导致所得税费用有所增加。

    7、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报告期比去年同期增加68,061,215.50元,增长了49.4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全国石膏板产业布局,主营业务规模逐渐扩大,盈利能力增强。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化的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了210,018,977.78元,增长了55.6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各地生产线的陆续建成,公司的销售规模不断扩大,收到的货款增加;同时影响原燃材料采购储备也相应增加,但是本年采购支出增长额小于收到货款的增长额,主要是由于本年采购价格下降,以及在采购付款环节公司争取到的更优惠的付款条件等因素影响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10,004,137.92元,降低了106.19%。降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本期取得借款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二是公司分配股利及支付利息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比上年同期增加253,540.76元,增长了130.9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幅度小于上年同期所致。

    四、主要财务指标大幅变化的原因

    基本每股收益本报告期比去年同期增加0.119元/股,增长了49.7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全国石膏板产业布局,主营业务规模逐渐扩大,盈利能力增强。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1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赞比亚政府公共住宅项目,合同金额高达6.6亿元,是目前中国新型钢结构建筑企业承建的最大规模海外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约4500套住宅。报告期内,北新房屋针对该项目承担的房屋设计工作、全套材料提供工作和现场施工技术指导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2年9月30日,项目进度已近80%。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于2010年5月29日对外公告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国石膏板事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9)。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山石膏”)已经聘请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和泰山石膏的美国石膏板诉讼予以应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律师费、差旅费共计509,191.32元人民币,泰山石膏发生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139,932.93元人民币。公司本报告期发生费用占报告期净利润的0.94%。本公司及泰山石膏将持续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此事的发展,本着对投资者、消费者和行业负责任的态度,审慎应对和处理。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情况

    截至2012年9月30日,根据现有石膏板生产线产能规模,公司已跃居为全球最大的石膏板产业集团。

    2、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12年07月01日至09月30日公司本部电话沟通个人个人投资者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
    2012年07月05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华泰证券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7月06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广发基金、国信证券等机构投资经理、分析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7月19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中银基金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7月20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宏源证券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8月17日公司本部电话沟通机构中信建投等机构分析师及研究员2012年半年报
    2012年08月21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兴业证券、中信建投等机构投资经理、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8月24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工银瑞信等机构投资总监及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8月29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中信建投、博时基金等投资经理及分析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8月31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东兴证券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9月03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日兴资产分析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9月04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国金通用分析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9月11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招商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等机构分析师及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9月13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中投证券、华泰保险、阳光保险等机构分析师及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9月18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南方基金、华夏基金等机构投资总监及分析师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012年09月25日公司本部实地调研机构交银施罗德研究员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6、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王兵

    2012年10月26日

    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公告编号:2012-026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在公司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本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采用传真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全体9名董事均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审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内容详见附件。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1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1条现修改为: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送达深交所并在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第2条现修改为: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偿债能力及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送达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并在证监会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3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第3条现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4条现修改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交易商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7条现修改为: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9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9条现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25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第25条现修改为: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第30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30条现修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第33条: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增加第34条: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增加第35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增加第36条: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增加第37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增加第38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的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上述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及时披露。

     增加第40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第41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增加第42条: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增加第43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增加第44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增加第45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增加第46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增加第47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增加第48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增加第49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49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第49条现修改为第66条:临时报告及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信息披露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增加第70条:因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而需披露的信息应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载于交易商协会指定的网站。
    第56条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第56条第(一)项现修改为第74条第(一)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事件及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