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旭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毛晓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毛晓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 2012.9.30 | 2011.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2,442,909,156.28 | 2,392,765,582.37 | 2.1%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2,084,297,354.13 | 2,006,404,957.24 | 3.88% | |||
| 股本(股) | 374,670,000.00 | 187,335,000.00 | 100%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5.56 | 10.71 | -48.09% | |||
| 2012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12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总收入(元) | 228,332,353.18 | 1.62% | 592,668,255.04 | 8.96%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6,737,071.85 | 23.57% | 92,220,729.12 | 20.84%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51,602,596.93 | 64.66%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0.14 | 27.27%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7.69% | 0.25 | -7.41%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7.69% | 0.25 | -7.41%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7% | -2% | 4.48% | -4.36%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17% | -1.78% | 4% | -4.51% | ||
1、根据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8733.50万股为基础,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变更为37467.00万股。该权益分派方案于2012年5月29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仍按18733.50万股计算。
2、公司2011年9月30日的总股本为14,050.00万股,调整后为28,100.00万股,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按28,100.00万股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 说明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1,656,877.41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792.89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0.00 | |
| 所得税影响额 | -1,748,412.68 | |
| 合计 | 9,907,671.84 | -- |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 项目 | 涉及金额(元) | 说明 |
| 无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8,209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 种类 | 数量 | ||
|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499,930 | 人民币普通股 | 6,499,930 |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699,850 | 人民币普通股 | 5,699,850 |
| 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000,000 |
| 招商银行-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34,527 | 人民币普通股 | 2,734,527 |
| 中国工商银行-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2,693,243 | 人民币普通股 | 2,693,243 |
| 中信银行-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449,594 | 人民币普通股 | 2,449,594 |
|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一组合 | 2,395,254 | 人民币普通股 | 2,395,254 |
| 中国工商银行-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394,228 | 人民币普通股 | 2,394,228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3,074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3,074 |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 1,999,013 | 人民币普通股 | 1,999,013 |
| 股东情况的说明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26.58%,系因为业务量增加。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23.10%,系因为投标保证金较上期多。
(3)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2.56%,系因为本期增加对外投资。
(4)开发支出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45.84%,系因为研发项目投入增加。
(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44.00%,系因为企业所得税四季度较三季度高。
(6)预计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45.04%,系因为户外照明产品所占销售比重增加。
2、利润表
(1)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275.87%,系因为本期增值税缴纳较上期增加,形成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同比增长。
(2)7-9月财务费用为-1,301,387.03元,上年同期为2,468,994.91元,同比减少152.71%;1-9月财务费用为-4,984,346.31元,上年同期为6,397,497.91元,同比减少177.91%;皆系因为募集资金形成利息收入。
(3)营业外收入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38.21%,系因为本期收到财政补贴进入营业外收入增加。
(4)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本期金额为-589,734.81元,上期金额为-434,742.67元,系因为子公司亏损增长。
3、现金流量表
(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36.20%,系因为人员及用工成本增加。
(2)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51.30%,系因为净利润及增值税增加。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64.66%,系因为存货减少。
(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35.31%,系因为本期EMC设备增加比同期少。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266.78%,系因为分配股利。
(6)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1899.54%,系因为分配股利及归还银行借款。
(7)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本期金额-618,428.72元,上期金额-1,545,488.31元,同比减少59.98%,系因为汇率波动较上期幅度减小。
(8)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227.48%,系因为募集资金形成增加。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1年12月21日,公司与广州吉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彩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新华频媒” LED显示屏项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201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重大协议的公告》(编号2011-09);2011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广州吉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协议的补充公告》(编号2011-11)。
1、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独家负责吉彩公司所取得的经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授权的广东省内所有“新华频媒”LED显示屏系列产品的供货和安装;协议总金额人民币15亿元左右,履约期限五年,具体数量和尺寸以当地政府批准为准。
2、截止报告期末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协议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市场对LED显示屏的需求未能有效释放,LED显示屏业务竞争加剧,政府对屏体建设申请的审批更加严格谨慎,以及合作公司在报建、施工过程中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推进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不佳,导致项目的履约进展较为缓慢,大大低于合作双方预期。2012年3季度,合作公司没有与公司签订新的采购合同。合作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金额累计仍然维持在上半年的466.7万元,屏体面积累计256.38平方米。
3、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虽然合作公司向设屏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部分屏体建设申请仍处于审批当中,但从前三季度的审批进度来看,获得审批同意的实质进展甚微,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在持续增加,导致合作公司无法按约向公司下单采购,严重影响履约效果,近期存在双方终止整体协议的较大可能和风险。
(2)公司对于2012年3季度及全年业绩预测未包含该项目业务;一旦该协议终止实施,对公司已经披露的2012年3季度业绩预告不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7月25日公司向114名激励对象授予911.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65元;2012年8月24日,公司完成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2、2012年8月29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国富浩华”)合并,原鹏城所对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已加入国富浩华,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同意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由鹏城所相应变更为国富浩华。
3、根据2012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勤上科技”)以115万元受让自然人李婉芳所持广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勤上”)10%的股份,同时勤上光电以自有资金15400万元向广州勤上增资,将其注册资本从5,600万元增至21,000万元,受让和增资完成后,勤上光电和勤上科技占广州勤上的注册资本比例分别为99.45%和0.55%。
4、2012年8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鄂尔多斯市城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参股公司”),拟定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000万元,占参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参股公司2012年9月11日更名为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 |||||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1年11月25日 | 36个月 | 正在履行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 不适用 | ||||
| 是否就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作出承诺 | √ 是 □ 否 □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先生和温琦女士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股份公司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不制定与股份公司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 ||||
| 承诺的解决期限 | 不适用 | ||||
| 解决方式 | 不适用 | ||||
| 承诺的履行情况 | 严格履行 | ||||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10% | 至 | 40% |
|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13,708.55 | 至 | 17,447.24 |
| 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24,623,159.89 |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贴。 | ||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 2012年08月30日 | 公司 | 实地调研 | 机构 | 申万菱信基金、广发证券、第一创业证基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 | 了解公司行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公司研发、销售、运营情况 |
| 2012年09月14日 | 公司 | 实地调研 | 机构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盛(新加坡)私人公司、研富资产管理、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瑞银、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 | 了解公司行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公司研发、销售、运营情况 |
| 2012年09月26日 | 公司 | 实地调研 | 机构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中邮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理基金、厦门普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宝盈基金、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元汇理基金、中投证券、长江证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衍生红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泰航资本、金中和、银泰证券、国投瑞银、南方基金、银河基金 | 了解公司行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公司研发、销售、运营情况 |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1、2012年7月10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2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李旭亮
201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2-7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O12年10月2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旭亮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O12年10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抵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部分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情况
经认真审议,与会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治理运作情况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同意将募投项目中的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计划投资4,233.1万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2年11月30日延期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整体规划、建设规模和具体内容不变。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议同意许可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莱福士光电”)在内蒙古区域使用公司拥有的 “KS”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为1,000万元;许可莱福士光电在内蒙古区域使用公司拥有的部分专利,专利实施许可费为1,500万元。
公司持有莱福士光电30%的股份,为莱福士光电的重要股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与莱福士光电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65号),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治理运作情况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详见2012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2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2-71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O12年10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抵全体监事,并于2O12年10月2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洪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9名,实到监事9名。本次监事会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经过认真审议,与会监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与会监事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必要的、合理的。因此,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具体内容不变。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2-72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5号”文核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835,000股,发行价格为2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0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22.4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6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原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037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5,681.54万元,超额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9,338.21万元。
截至2012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类别 | 项目名称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已完成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LED户外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 | 20,338.14 | 902.10 | 4.43% | 2013年11月30日 |
| LED室内照明项目 | 14,111.95 | - | - | 2013年11月30日 | |
| LED照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 | 7,660.14 | 219.45 | 2.86% | 2013年11月30日 | |
| 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 | 4,233.1 | 4.65 | 0.1% | 2012年11月30日 | |
| 超募资金使用 | 归还银行贷款 | - | 12,950.00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8,050.00 | - | - | |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 | 7,000.00 | - | - | |
| 合计 | 46,343.33 | 29,126.20 | - | - | |
公司募投项目LED户外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LED室内照明项目和LED照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分别预计于2013年11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LED户外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LED室内照明项目的一期工程已于2011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5层楼约20000平方米的主体结构建设,前期建设阶段工程费用占比有限,项目后期的设备购置、安装以及针对生产线和不同设备功能进行的特殊结构设计和装修等所涉及费用将需要较大比例的资金投入。随着LED照明应用市场的快速启动,公司LED户外照明与景观照明项目、LED室内照明项目二期工程规划也在推进中,随着后续建设工程的启动,公司将会按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逐渐投入;LED照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因受设计方案和图纸在报建过程中要求反复调整修改、审批程序和审核周期较长等多方面客观因素影响,厂房建设进度有所延后。公司将加快上述项目的建设进度,力争在预定时间达到可使用状态。
三、本次延期的项目和原因
“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的募投计划投资4,233.1万元,原计划于2012年11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12年7月31日,该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65万元,已完成投资进度仅为0.1%。该项目未达到预定投资进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半年整体经济下滑,LED照明应用市场增长放缓,低于行业预期。结合市场实际发展形势和公司的最新战略考虑,为相应节约运营成本,公司未及时启动原计划于2012年度完成布局于全国八大区域的运营管理中心项目计划。
四、本次项目延期的具体内容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评估,拟将募投项目中的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日期顺延一年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整体规划和具体内容基本不变。
调整后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如下: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 | 2012年11月30日 | 2013年11月30日 |
五、本次调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募投项目中的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进行延期,对公司短期的市场开拓可能造成一定潜在的影响,但结合市场实际发展形势和公司的最新战略考虑,项目启动延迟是必要的。为增强运营中心布局和建设的合理性,公司正积极调配现有资源,根据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对市场规划进行必要调整,并尽快推进项目建设。
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长期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小。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延期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具体内容不变。
2、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调整部分项目投资进度,程序合法,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与地点的变更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具体内容不变。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就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必要的、合理的。因此,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13年11月30日,项目具体内容不变。
4、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林斌彦、张俊杰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1)勤上光电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2)勤上光电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3)本保荐机构对勤上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2-7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许可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福士光电”)在内蒙古区域使用公司拥有的 “KS”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为1,000万元;许可莱福士光电在内蒙古区域使用公司拥有三项专利,专利实施许可费为1,500万元。
公司持有莱福士光电30%的股权,为莱福士光电的重要股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与莱福士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名称: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慧平
3、地址: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
4、企业简介
鄂尔多斯市城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成立,2012年9月11日更名为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莱福士光电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勤上光电出资3000万元,持股30%;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持股40%;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30%。
5、经营范围:半导体照明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太阳能设备的生产、研发、销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太阳能路灯工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许可莱福士光电在内蒙古使用如下商标和专利:
1、公司拥有的“ KS”商标;
2、公司拥有的部分专利:
| 专利名称 | 矩形光斑功率型LED封装结构 | 环保型LED路灯 | LED路灯及LED路灯发光面积扩展方法 |
| 专利类型 | 实用新型专利 | 发明专利 | 发明专利 |
| 专利号 | 200920292915.9 | 200710075377.3 | 200710075376.9 |
| 申请日 | 2009.12.14 | 2007.07.31 | 2007.07.31 |
| 授权日 | 2010.08.18 | 2009.04.22 | 2009.04.22 |
| 专利有效期 | 10年 | 20年 | 20年 |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拟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2)交易目的:商标使用许可
(3)许可使用商标:注册证号为6299982的“KS”系列商标。
(4)许可使用的范围:甲方许可乙方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使用该商标,且仅限将该商标使用于公司名称或以经营为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许可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之间的投资合作终止日止。
(6)许可使用费用:1000万元。由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7)其他约定:
甲方权责:
(a)甲方提供许可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以甲方交付的为准;
(b)甲方应为乙方使用许可商标提供必要的指导培训、配合协助,以确保乙方能合理有效使用;
(c)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乙方存在未按照许可的方式、范围使用商标情形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更正;经甲方通知限期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对该商标的许可;
(d)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乙方权责:
(a)乙方在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后,应按照甲方许可的方式、范围、期限及其他要求合法使用许可商标;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标再行许可第三方使用,亦不得超出许可或违法使用该商标。
(b)乙方应依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c)乙方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宣传、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乙方应明确标明示该商标为甲方注册所有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标志。同时,乙方须在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上注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d)乙方应对甲方移交的商标有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除依法或经甲方明确同意公开的除外。
(e)乙方使用许可商标而制造、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甲方信誉,乙方保证商标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不得给甲方及其商标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f)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涂改商标的图形、文字、符号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商标。
(g)乙方有义务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做好甲方商标的保护工作,如发现有侵犯甲方商标的行为,应及时知会甲方,并协助甲方开展维权工作。
违约责任:
(a)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许可商标的全部资料,若未及时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b)乙方需依照已确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商标许可费用,若出现逾期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商标许可费用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c)乙方超出约定范围或方式使用所许可的商标,或者未经甲方事先同意再行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有任何违反保密义务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若有任何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负之义务,或损害甲方权益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即视为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亦须对甲方遭受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e)若致甲方以诉讼或其它方式主张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诉讼或主张而给付或代垫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调查费
2、拟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2)交易目的:专利实施许可
(3)许可使用专利
| 专利名称 | 矩形光斑功率型LED封装结构 | 环保型LED路灯 | LED路灯及LED路灯发光面积扩展方法 |
| 专利类型 | 实用新型专利 | 发明专利 | 发明专利 |
| 专利号 | 200920292915.9 | 200710075377.3 | 200710075376.9 |
| 申请日 | 2009.12.14 | 2007.07.31 | 2007.07.31 |
| 授权日 | 2010.08.18 | 2009.04.22 | 2009.04.22 |
| 专利有效期 | 10年 | 20年 | 20年 |
甲方许可乙方实施以上专利,但不仅限于以上三项,如乙方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需要用到甲方的其他专利,甲方可根据自身专利使用需求情况授权乙方使用当前及今后申请的各项专利,乙方不再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用。
(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和范围:
(a)甲方许可乙方实施专利的方式为:普通许可。
(b)甲方许可乙方实施专利的范围为内蒙古区域。在该许可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c)乙方应完全依许可方式及范围等要求合理实施专利,不得以任何方式给该专利造成权利瑕疵和缺陷。
(d)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
(5)许可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之间的投资合作终止日止。
(6)许可使用费用:1500万元。由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7)其他约定:
甲方权责:
(a)甲方根据每一专利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如专利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或为实施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或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设备清单、或实施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必要技术资料等。
(b)甲方负责为乙方实施专利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尽最大努力满足乙方需求,使乙方人员有效掌握专利技术。
(c)甲方将为乙方在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指导。
(d)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专利使用许可费用。
乙方权责:
(a)乙方应完全依许可方式及范围等要求合理实施专利,不得以任何方式给该专利造成权利瑕疵和缺陷。
(b)对于因甲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所获悉的技术秘密,乙方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且只能为实施专利及后续技术改进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非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c)乙方应依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专利使用许可费用。
(d)乙方需依照已确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若出现逾期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专利许可费用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乙方超出约定范围或方式实施所许可的专利,或者未经甲方事先同意再行将专利许可他人实施的,应承担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
(f)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若有任何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负之义务,或损害甲方权益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即视为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亦须对甲方遭受损失予以全部赔偿。若致甲方以诉讼或其它方式主张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诉讼或主张而给付或代垫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调查费。
保密义务:
(a)本合同项下乙方所获悉的甲方的任何技术秘密,仅限于为履行专利许可实施之目的使用,不构成甲方对其有任何授权、许可或转让。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维持甲方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未经允许之人接触、使用或揭露。在甲方终止许可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将含有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予以全部返还,无法返还的应立即销毁处理。
(b)除乙方人员为履行本合同而确有必要知道且与乙方签署不低于本合同标准之保密合约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技术秘密泄漏、交付、擅自许可或其它方法揭露予任何第三人。
(c)有任何违反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许可莱福士光电在内蒙古使用公司的部分注册商标及专利,可以增强勤上品牌在当地市场的影响力,扩大公司产品在当地的销售,并为公司带来稳定的商标及专利许可使用收益。商标及专利许可使用收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确认,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六、公司与莱福士光电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由于莱福士光电成立时间较短,截至2012年9月30日尚未与公司发生过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已事先征得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后,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将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机构对此项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6日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2-73


